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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丽姐说法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恋爱期间男方频繁且大额转账的性质认定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前诉中男方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驳回后,本案以婚约财产纠纷再次起诉,法院认为前后两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关于转账性质,男方蒋某某在恋爱期间多次向女方张某某转账共计13万余元,扣除女方转回部分后差额为97700元。女方辩称转账为恋爱期间自愿赠与。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主动联系蒋某某几乎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在蒋某某多次表达订婚意愿后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并要求蒋某某出具"自愿赠与"承诺,其行为已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判决张某某全额返还97700元。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恋爱过程、财物往来数额大小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认定蒋某某转款中的80000元明显超出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联络感情的日常性赠与范畴,应予返还。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蒋某某与张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蒋某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多次向张某某转账合计130300元,张某某亦向蒋某某转账合计32600元,差额为97700元。恋爱期间,蒋某某曾表达订婚意愿,张某某则多次以资金周转、生活消费等为由要求蒋某某转账。后双方感情破裂,蒋某某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张某某返还97700元,但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意被法院驳回。随后,蒋某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张某某返还。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判决张某某全额返还97700元。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蒋某某向张某某给付财物的行为系张某某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男女双方自愿馈赠?若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蒋某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某返还所有财物。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诉讼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诉讼标的相同是指前后两诉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一致的,本案中,诉讼标的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双方交往意图,根据蒋某某、张某某双方陈述,二人自2022年底讨论过彩礼的问题,可以看出蒋某某、张某某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交往的合意;关于双方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双方异地,以微信作为联络感情的主要方式,且张某某主动与蒋某某联系几乎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均以工作忙碌等原因忽视蒋某某的电话、微信,双方关系牢固性、稳定性差,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张某某对蒋某某几乎无感情可言;关于蒋某某给付张某某财物的态度,张某某以其需要交房贷、创业遇到难关、资金周转困难以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蒋某某索要财物,蒋某某均系被动给付;关于张某某与蒋某某交往的真实意图,在蒋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表达订婚意愿后,张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并多次向蒋某某表示让蒋某某做出转账系自愿赠与的承诺,表明张某某具备以给付钱财为订婚先决条件意图,如蒋某某不给付,则不与之订婚,使得蒋某某陷入被迫给付的困境。综上可以看出,张某某以愿意订婚为条件向蒋某某不断索要财物,其目的是想让蒋某某陷入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财产赠与行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然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本案中,考虑到张某某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见面相处的次数不多,长期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对待蒋某某消极回避的态度等因素,可以认定为张某某对双方的感情持漠然态度,对蒋某某几乎无感情可言,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欲望,张某某应将蒋某某给付的财物全部返还。故一审法院对蒋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蒋某某97700元。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诉讼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诉讼标的相同是指前后两诉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相同,前诉中,蒋某某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张某某返还相关款项,本案中,蒋某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前后两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蒋某某给其转账的钱款是自愿赠与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中均未体现出每笔转账发生时是基于何种意思表示,双方在转账后对相关款项构成赠与的数额并未达成合意。本院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往来的数额大小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来综合评定,通过双方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可知,2022年7月、8月,2023年2月、4月、7月、8月、9月蒋某某向张某某转账频繁且数额较大,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本院认定蒋某某向张某某转款中的8万元明显超出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联络感情的日常性赠与范畴,张某某应予返还。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5)辽1011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蒋某某80000元。三、驳回蒋某某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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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兵律师,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5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法学知识扎实,工作严谨细致,时刻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己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民商刑事案件,受到委托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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