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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男女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婚约财产纠纷也随之增多。恋爱期间的转账、红包、贵重物品赠送,究竟是彩礼还是恋爱中的一般赠与?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两则典型案例,梳理彩礼款项与恋爱赠与的区分标准以及返还的法定情形。
【案例】郑某与施某于2022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目的,郑某于2022年6月以现金方式支付施某10万元,同年7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施某10万元。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10月,施某提出分手。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施某返还上述20万元款项。施某辩称,该20万元系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的款项,并非彩礼,不应当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确有缔结婚姻的主观目的。郑某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即于2022年6月、7月分批支付各10万元的整笔款项,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因此,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明显更具有合理性。据此判决施某返还郑某彩礼20万元。(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012-005号案例)
【实践指引】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容易在金钱往来、购买物品等事情上处理得较为随意,当感情出现问题,又会因为之前的财务问题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出于对恋人的爱意而向对方赠送财物是正常表达爱意的方式,但是也要视情况量力而行,莫要在感情浓厚时赠送超出经济承受范围的财物,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又后悔要求追回。当然,如果是出于借贷原因向对方转账,则应备注好用途,并注意留存证据;若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彩礼,则应留存相应大额转账记录。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二、以结婚为条件不断索要财物,
是否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案例】2021年12月初,涂某雄通过微信相亲群添加蒋某珍为好友。双方相识后,蒋某珍通过微信向涂某雄表达交往、共同生活的意愿,并设定了明确的前提条件:要么给付6万元彩礼钱先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再领证,要么给付18万元彩礼直接领证。涂某雄表示同意,双方遂建立恋爱关系。随后,蒋某珍以交房税、物业费、罚款、话费、网络费、购买车保险、配眼镜、给他人随礼、过节表示等各种理由,持续向涂某雄索要钱款。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涂某雄通过微信陆续向蒋某珍转账、发红包合计58620元,另现金给付600元。期间,涂某雄还为蒋某珍购买价值4223元的金戒指一枚。2022年8月起,涂某雄多次提出领证结婚,蒋某珍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并多次表示“给钱才领证”。同年9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涂某雄认为,蒋某珍借婚姻索取财物,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及金戒指。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蒋某珍的行为是否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认定:其一,关于双方交往意图。双方系在微信相亲群中相识,根据蒋某珍在聊天中的表态及涂某雄的赞同回应,可以看出双方相识之初便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交往的合意,且蒋某珍明确表现出要求以给付财物为结婚先决条件的意图。其二,关于双方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以微信作为主要联络方式。蒋某珍主动与涂某雄联系几乎均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均以工作忙碌为由拒接、忽视涂某雄的电话。双方关系牢固性、稳定性差。其三,关于涂某雄给付财物的态度。涂某雄系被动给付,均是蒋某珍单方面索要,涂某雄并未向蒋某珍索取,蒋某珍亦未回赠涂某雄。其四,关于蒋某珍的真实意图。在涂某雄多次表达领证意愿后,蒋某珍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多次表示“给钱才领证”,再次印证了其以给付钱财为结婚先决条件的意图。综上,蒋某珍以愿意结婚为条件不断向涂某雄索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据此判决蒋某珍向涂某雄返还钱款59220元和金戒指。(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7-2-012-001号案例)
【实践指引】恋爱期间的大额经济往来应留痕保存,明确款项性质;同时也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抵制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正之风,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让法治为美好婚姻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约财产纠纷涉及身份关系与财产权益的交织,正确区分彩礼与恋爱赠与、依法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对维护婚恋秩序、弘扬文明家风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坚持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相统一,既不纵容以婚敛财,也不否定合理情感表达,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平等、文明、健康的婚恋观,切实推动移风易俗,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来源丨李堡法庭 王海燕
责编丨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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