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经济纠纷胜诉,判返还19W。
一、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返还款项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二、核心裁判理由
原告主张案涉款项为附结婚条件赠与,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赠与合意及所附条件存在,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系长期同居关系,案涉款项属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开支与经济互助往来;我方当事人长期承担房租、物业费、日常及医疗等共同生活支出,并向对方转账 8 万余元,原告主张返还款项不符合生活常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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