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法院如何认定恋爱期间支付的20万元为彩礼并判决返还?
郑某与施某(女)在 2022 年 5 月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郑某在 2022 年 6 月现金支付施某 10万元,同年 7 月 3 日通过转账支付施某 10 万元。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 10 月,施某提出分手。郑某起诉要求施某返还彩礼,施某辩称,该 20 万元是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她的款项,并非彩礼。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22)闽 0128 民初 5080 号民事判决:一、施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某彩礼 20 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郑某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即于 2022 年 6 月、7 月分批支付各 10 万元的整笔款项,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因此,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明显更具有合理性。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郑某要求施某某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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