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期间,原告前后一共给被告转账十五万多。
分手后,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后,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还钱。
开庭当天,被告缺席。
原告心想:转了这么多钱,对方连庭都不出,这官司还能输?
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交了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光盘及说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电子凭证等证据。
但翻开判决书,法官未支持其请求的理由写得很清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主张的事实亦无法在庭审中查明。故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换而言之,原告确实证明恋爱期间给另一方方转了钱,但并没有证明这笔钱是借出去的。
很多人以为:恋爱期间转了钱,分手了就可以要回来。
事实却并非如此:
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上可能有好几种性质:“恋爱型”诈骗|谈恋爱的钱,怎么就会变成诈骗款梳理:情侣间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基本情况、案件特点、防范建议及典型案例)
| 借款 | ||
| 赠与 | ||
| 共同消费 | ||
| 彩礼性质 |
法院判断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有没有“借贷合意”。
即:不是原告单方认为是借款,法院就能认,而是双方都认可这是借款,或者原告有证据能证明这一点。
原告其实提交了不少证据:
看起来很周全,但法院一一审查后,发现了几个问题:
第一,录音“未提到双方姓名,也未提到具体金额”。
录音是证明“对方承认借款”的重要证据,但如果录音里连“欠你多少钱”都没说清楚,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第二,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说“钱给了我会给你”“我结账了给你”。
这看起来是对方对还款的承诺,但同样地,法院认为:“双方在微信中并没有提到具体的数额”——也就是说,被告承诺还钱,但还多少钱,没有约定。
第三,最关键的一点:“双方未就欠付金额进行核对”。
原告主张算出来被告还欠53256元,但问题是“被告从来没有确认过这个数字”。
没有借条、没有对账、没有明确的借贷合意——法院认为,
因缺乏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具体金额,致使本院无法查明XXX与XXX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
在被告XXX未到庭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事实亦无法在庭审中查明。故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之风险。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无法查明借贷关系的事实,只能判原告败诉。
很多人以为,被告不出庭,法院就会“自动”判原告胜诉。
不是这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缺席判决,意思是:
被告不来,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不是“必须”判原告赢。
法院仍然要审查:原告的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
被告不出庭,法院少了一个可以当庭询问的对象,但该查的事实还是要查。
当然,绝对不是。
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的证据本身有致命漏洞——无法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也无法证明具体欠款金额。
如果原告证据是完整的:
那无论被告出不出庭,结果基本都是一样的——缺席判决原告胜诉。
被告“消失”能带来的唯一好处是:
如果原告证据不足,被告不出庭,法院无法通过当庭询问来“补强”原告的证据。
但这个好处,只在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有用。
而且,“消失”本身是有代价的——
视为自行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
(一)大笔转账一定要留凭证。
如果是借款,写借条,或者至少在微信里明确说“这是我借给你的钱”。
(二)金额一定要核对确认。
这个案例里最大的教训之一就是:“双方未就欠付金额进行核对”。
原告单方算出来的金额,法院不认。借款也好、还款也好,双方要把数字说清楚、确认下来,最好有文字记录。
三、催款时录音,要把关键事实问出来。
录音要想有用,至少要问清楚三件事:
缺任何一个,录音的证明力都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