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中典系列:以恋爱为目的劳动,要确认劳动关系=耍流氓?
2026年各地五一前后发布典型案例时刻结束,本号从各地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挑选一些真正具有典型的案例或有点意思的案例,做个系列(简称“典中典系列”)分享个大家。本期典中典的案例选自2026年4月29日锡山法院发布5件劳动维权典型案例之5。2022年6月初,李某与王某相识。6月底,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10月,为增进感情,李某让王某至其父经营的杂货店帮忙。后二人同吃同住,李某对王某的工作内容、时间均有一定照顾。2023年2月初,二人吵架,王某索要工资,李某就向其转账12000元。2023年4月,王某不再至杂货店帮忙,双方在此期间互见家长,商讨结婚事宜,李某为王某购买金器。2023年9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李某要求王某返还恋爱支出,王某遂提要求确认与杂货店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相应工资。王某称其在店中是员工,也是老板娘,李某对其工作内容、时间均有一定照顾,未就工资问题进行约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王某上班时间较为宽松,无需接受杂货铺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可见,双方不具有任何从属和依附关系。王某亦未能举证双方就工资进行约定。鉴于李某与王某是恋爱关系,王某至杂货铺帮忙的行为更符合因恋爱关系而发生的互帮互助的情谊行为。综上,双方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劳动关系以从属性为核心特征,帮工关系则是基于道德情谊的无偿劳务行为,两者有显著区别。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为情侣关系。王某出于增进感情的目的到杂货铺帮忙,其工作方式与典型的劳动关系存在显著差异:首先,王某不受李某的管理与约束,日常以“老板娘”自居,工作时间、内容较为自由,而非按照李某的指令进行劳动;其次,王某并未从李某处获取规律性的劳动报酬,其行为缺乏经济上的从属性。在帮工期间,双方家庭成员曾互相见面,共同商讨婚事并购买金器。因此,王某的帮工行为是基于情侣身份的自愿、无偿情谊行为,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服从的从属关系,故不构成劳动关系。实践中,帮工关系与劳动关系容易混淆,本案判决清晰地列明二者区别,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应基于从属性,收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纠纷产生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简评
该案有点意思!
你看看,劳动不一定就是为了缔造劳动关系,也可能为了增强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