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给对方的大额钱款,到底属于彩礼,还是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
2022年5月,郑某与施某确立恋爱关系,二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交往。交往期间,郑某于2022年6月向施某现金交付10万元,同年7月又通过转账向施某支付10万元,合计20万元。
2022年10月,施某提出分手,二人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施某返还上述20万元彩礼。施某辩称,该20万元是恋爱期间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的款项,并非彩礼,其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案件事实,能够认定双方具有缔结婚姻的主观目的。郑某在恋爱关系确立后短期内,分两次支付的单笔10万元、合计20万元的款项,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存在明显区别。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相较施某主张的自愿赠与,更具合理性。
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郑某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施某向郑某返还彩礼2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完全符合该项法定情形,因此郑某的返还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至于案涉20万元为何被认定为彩礼而非一般赠与,法院在款项性质认定上有明确的裁判标准:
主观层面,看是否以缔结婚姻为核心目的。
客观层面,需综合考量款项的交付方式、金额大小、当地习俗、给付方的经济状况等。
本案中,双方具有明确的缔结婚姻的意愿,郑某给付案涉款项的行为,正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案涉20万元属于大额资金,并非恋爱交往中的小额消费或日常赠与,且支付时间集中在双方有结婚意向的恋爱初期,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笔款项为彩礼。
恋爱期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时,应优先通过转账备注、书面约定、聊天记录等可留存的方式,明确款项的用途与性质,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012-005)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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