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关于本案赠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相识时受原告欺骗而误以为原告是男性,并基于此建立恋爱关系,进而接受了原告的赠与,对被告而言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不能让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向被告赠与时意思表示明确,且赠与钱款已交付,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赠与钱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庭调查
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钱款246,874元(人民币,下同)。
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原告与被告通过抖音认识并加为微信好友,之后被告以各种生活开销为由向原告借款,索要钱款,为其儿子垫付学费和购买生活物品,总计金额246,874元。原告认为涉案钱款交付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既有借贷,也有赠与,其中赠与行为不符合公序良俗和善良风俗,属于无效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曹某辩称,其与原告通过抖音加了微信后聊天。原告在交往过程中一直以男性身份示人,其基于此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出于表达爱意等目的,多次向其转账,转账备注诸如“爱你”“睁眼的快乐”“去买好吃的”等,并表示视其儿子为原告的儿子,显然原告主观意愿并非出借资金,而是赠与。虽有20,000元转账在特定吵架阶段有过“借”的表述,但后续双方和好后原告明确表示自己是生意人需要讨一个好口彩,让其意思一下,最终双方以其归还8,000元了结此事。原告让其使用亲属卡购物及原告直接给其购物也均属于赠与性质。2024年2、3月份,其接到一个自称为原告妻子的女性(唐某),打电话过来骂其为“小三”,原告说这是前女友。因唐某在网上辱骂其,其向公安机关报警。唐某曾起诉其赠与合同纠纷,但法院未支持唐某的诉请,其直至该案起诉后才获知原告是女性。其感情受到原告的欺骗,被唐某“网暴”,同事也获知此事,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现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
2023年9月,原告与被告通过抖音认识并加为微信好友,原告冒充男性身份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2023年9月2日至同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222,838元,转账备注诸如“宝,生日快乐”“儿子学费”“祝我儿子生日快乐,爸比爱你哦”“爱你哦,宝”“睁眼的快乐”“公主天冷请加衣”“买,算我的,四个月生活费还你”等。其中2023年12月22日转账的20,000元,被告在微信聊天时确认为借款。2023年10月27日至2024年1月1日,原告通过亲属卡交易给被告支付18,166元。2023年11月,原告给被告购买生活用品价值5,870元。2024年4月10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8,000元,并说“清账了啊”,原告接受钱款并回复“清账”。
另查明,原告与案外人唐某系共同生活的同性恋人。2025年1月,唐某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向被告赠与的钱款246,874元,原告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院审理后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涉案钱款除20,000元明确为借贷,其余均属于赠与性质。202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8,000元,双方一致表示清账,可认定以此结清了20,000元借款。关于本案赠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相识时受原告欺骗而误以为原告是男性,并基于此建立恋爱关系,进而接受了原告的赠与,对被告而言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不能让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向被告赠与时意思表示明确,且赠与钱款已交付,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赠与钱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1.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