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如胶似漆
分手后却要为爱情“买单”
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
还需要做好“数学题”吗?
(2025)黔03民终8727号
案情描述:
陈某(男)与王某(女)于2022年7月确认恋爱关系,2024年1月分手。自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陈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转账明细中带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四笔;双方恋爱关系满一周年时转账5000元等。另外,陈某家人向王某给付现金红包共计3000元,陈某为王某购买手机6899元,上述金额共计62758元。期间,王某向陈某转账共计3400元。
法律分析:
1.关于陈某向王某转账“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排除在彩礼认定范围之外。此种将“恋爱行为”与“订婚行为”相互独立的认定方式,把情侣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赠价值不大的礼物与礼金的行为,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礼金行为区分开来。实践中也常将情侣间互赠的“1314”、“520”等具有特殊寓意数额的转账认定为表达爱意或者为联络双方感情的一般赠与,在赠与行为完成后自然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
2.关于陈某庆祝恋爱一周年的转账以及为王某购买手机等款项。
陈某、王某系情侣关系,陈某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的在节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的赠与,如红包、赠送礼物等,一般视为无偿赠与,不宜在分手后反悔追索。
3.关于转账时未备注或无法证明的小额转账。
一般情况下,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陈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小额(500元以下100元以上)的款项往来符合情侣之间赠与或帮助的特征,可以认定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
4.关于转账时未备注或无法证明的较大额转账。
对于部分未备注目的、性质且数额较大的转款,不符合情侣之间的赠与或帮助的特征,不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应当视为陈某系为维持恋爱关系或者婚约关系为前提,并以最终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为目标向王某的转账,属于附条件赠与,但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暂,男方赠与此款的目的没有达成,故应当返还。
在男女双方为恋爱或结婚互相了解过程中,难免存在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等相互给予一定的钱财、物品,但也存在因双方的性格、生活习惯、价值取向等不同而导致恋爱不成功的情况。
对于双方恋爱期间,是否需要返还一方赠与的款项,具体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参考:
1、日常生活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子,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而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家具或较大金额的现金、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