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恋爱期间大部分无偿资金往来,都会被法院直接划定为赠与性质。即便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若无借款合意证据,法院一般予以驳回。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
1. 普通无偿赠与------无需偿还
• 各类节假日红包、纪念日转账、生日礼品馈赠,本身带有明显的情感表达属性;
• 520、1314等特殊寓意金额的转账,无论钱款多少,法院优先判定为爱意赠与;
• 恋爱期间产生的小额餐饮、娱乐、购物等共同日常花销;
• 没有任何借款沟通记录,且长期频繁产生的零散小额转账。
上述钱款均属于自愿无偿赠与。一旦资金完成转账交付,在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前提下,赠与人事后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钱款。
2. 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不适用于借贷案由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彩礼、贵重首饰、购房购车出资等,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上将其定义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若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切勿使用民间借贷案由起诉。应当更换为婚约财产纠纷,以此主张返还财物,适配司法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