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被告在工作中认识。2024 年起,被告多次以看病、还房贷、付货款等理由向原告借款。2024 年 1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0 月 7 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 98000 元,而被告仅向原告返还 6688 元,剩余 91312 元至今不予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91312 元及利息(以 91312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姜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4 年 1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0 月 7 日期间,原告朱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姜某转账,转账金额共计 98000 元。期间,被告也向原告转账过 6688 元,分别为 2024 年 2 月 9 日 1000 元,2024 年5 月 13 日 5000 元,2024 年 9 月 28 日 688 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朱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及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裁判宗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朱某提供的与被告姜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双方在多次资金往来中明确使用了“借”、“还”等表述,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关于借款本金,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金额总计为 98000 元,鉴于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双方曾发生过数次性关系,可以认定双方已超出了普通朋友的范畴。在此特殊关系下,小额资金往来混杂了赠与、生活帮助、情感表达等多种因素,难以一概认定为借款。现原告自愿在借款本金中扣除 1000 元及以下部分的金额(合计 16140 元),本院尊其自愿,扣减后的借款本金应为 81860元(98000-16140)。又因被告在借款期间共向原告还款 6688 元,故被告还结欠原告借款本金 75172 元。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 2025 年 7 月 14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该主张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判决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 75172 元及逾期利息(以 75172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7 月 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例来源于团队亲办案例,代理原告方,诉讼请求支持80%)
以案说法
一、借贷成立的法定标准(缺一不可)
1.借贷合意:明确“借、要还”的意思
书面:借条、欠条、借款协议
电子:聊天记录(“借我XX”“下月还你”)、转账备注“借款”
2.款项交付:有转账/支付凭证
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收条
二、款项性质:赠与 vs 借款(法院推定规则)
1. 推定赠与(一般不用还)
特殊金额:520、1314、999、666等
特殊日期:情人节、生日、纪念日
小额日常:几百元餐费、红包、生活费
共同消费:旅游、房租、约会开支
2. 推定借贷(一般要还)
大额转账:明显超出日常赠与(苏州地区1000元以上)
明确用途:还信用卡、房贷、生意周转
有借条/欠条:无论事前还是分手补签
有还款承诺:聊天记录承认“是借款、会还”
三、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1.你主张是借款
必须证明:合意 + 交付
只有转账记录 → 通常败诉
2.对方抗辩是赠与
小额/特殊款:只需证明是情侣关系,推定赠与
大额款:需证明是赠与(如聊天“送你的、不用还”)
3.混合往来
法院逐笔区分:赠与归赠与、借款归借款
四、典型裁判口径(2026年主流)
≤1000元:多认定赠与/共同开支
1000元—1万元:看合意、用途、频率
≥1万元:无明确赠与意思 → 倾向认定借款
附条件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分手可主张返还
五、败诉常见情形
只有转账,无任何证据佐证,缺少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
转账金额多为几百,小额开支,属于正常恋爱交往开支,一般不予返还
聊天记录是“给你花、拿去用”等模糊表述,无法证明借贷合意
已明确说“送你、不用还”明确放弃权利
违背公序良俗及涉及其他非法事项
六、胜诉关键证据
借条/欠条(最好书面)
聊天记录:“借XX、还XX”
转账备注:借款、周转、还款
对方承认欠款的录音/文字
声明: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与法律知识分享,仅供借鉴和学习使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建议或承诺,也不代表具体法院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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