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赠与
一般赠与即是不附任何条件的赠与,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常见于以下几种类型:(1)为了日常生活消费而给予对方一定较小金额的财物;(2)遇特殊纪念日、生日、节日等,一方支付的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3)给对方购买的礼物,如鞋子、衣物等等。这几种类型通常是双方为了联络感情或者表达爱意而进行的给付,属于无条件的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二)附条件的赠与
附条件的赠与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设置一定条件,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合同效力发生或者解除的前提。[1]恋爱关系中的附条件赠与,通常表现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即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物,如果最终未结婚,则赠与的条件未实现,赠与方可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的财产。但具体返还的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交往时间、财产使用情况、经济状况、公序良俗、消费水平等因素。[2]
该类型赠与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双方明确表明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2)赠与方在赠与时虽未明确以结婚为目的,但是其赠与行为足以表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这种类型的赠与通常是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转账或者贵重财物。如:男方为女方购买一部汽车,虽未明确以结婚为目的,但是从男方购车行为即可表明男方是本着结婚并与女方共同生活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
参考案例:(2023)湘0626民初4527号(笔者代理)、(2022)浙0102民初2170号、(2025)沪0107民初124号
(三)民间借贷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存在借贷也属正常,毕竟谁都有困难的时候,民间借贷除了交付借款之外,必须要有借贷的合意。如借款后出具借条,或者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电话的方式表述为借款、还款等内容的,则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如果双方之间没有明确为借款的,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对方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参考案例:(2024)沪0115民初8489号(笔者代理)、(2024)沪0118民初22316号。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一方获得利益而使他方遭受损失的事实,受损失方有权要求获益方返还所获得的利益。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甲向乙转账,却因为不小心输错了银行账号而将款项转入了丙的银行账户,则丙属于不当得利,甲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款项。
那么,恋爱中一方向另一方转账,分手后主张要回,什么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呢?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当无法认定转账行为系赠与还是民间借贷的情况下,因双方恋爱关系的终止,往往将一方在恋爱关系中获得的财物认定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即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
参考案例:(2025)鄂09民终1641号、(2020)鲁14民终1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