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湖南岳阳的一则新闻,像一颗石子投入了情感与法律的池塘,激起千层浪。
陈翔,一个在岳阳打拼的普通男人,因工作结识了比自己小6岁的李茜。或许是李茜的一颦一笑击中了他的心弦,陈翔对她心生强烈好感,自此开启了长达15个月的追求之旅。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他为了博得李茜的好感,在日常餐饮、化妆品等方面累计花费了1.1万余元。哪怕李茜多次清晰明确地拒绝了他的恋爱请求,他依旧执着地持续转账,甚至亲昵地称呼对方“未来老婆”。
这般痴情,在外人看来或许有些“上头”,但陈翔却觉得自己的每一分付出都是为了最终能抱得美人归。然而,现实并未如他所愿,两人最终彻底闹掰。一气之下,陈翔将李茜告上了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要求她返还9116.53元的“恋爱开销”以及相应利息。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它戳中了很多人在感情里的一个困惑点:恋爱前的追求阶段,一方为另一方花的钱,最后没成,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我们先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翔为追求李茜而产生的代付外卖、购物订单以及共同就餐等小额支出,属于维系情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博得李茜的好感。而且这些支出金额零散,也没超出正常的交往范畴,所以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既然是赠与,那在赠与行为完成后,陈翔就无权主张返还了。
同时,法院还指出,陈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男女追求过程中产生的正常消费支出,应该具备合理的认知和预知能力。如果他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完全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终止自己的追求行为,而不是在最后闹上法庭索要这笔钱。综上,法院驳回了陈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在网上引发了热烈讨论。有人觉得陈翔“输了感情又输钱”,纯属自找;也有人觉得,追求别人的时候花钱是自愿的,没成就要回来,确实不太地道。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人在追求异性时,为了显示诚意或者表达好感,会主动进行各种消费。但如果最后感情没成,就觉得自己的付出打了水漂,想要把钱要回来。
从法律层面来讲,判断这笔钱该不该还,关键要看这笔支出的性质。如果是明确的借款,那对方肯定是要还的;但如果是像本案中这样,属于为了追求对方而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行为一旦完成,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否则赠与人是不能随意要求受赠人返还的。
在这个案子里,陈翔的每一笔花费都很零散,是为了维系和李茜之间的情感,目的是追求她,所以符合一般性赠与的特征。而且他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清楚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不能因为最后追求失败,就把这笔账算到对方头上。
从情感层面来说,感情的事本就不能强求。陈翔在追求李茜的过程中,是抱着希望去付出的,这本身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如果最后因为对方拒绝就要求返还花费,不仅会让这段原本可能存在的美好回忆变得尴尬,也会让自己显得过于计较。
当然,也有人会说,那要是一方在追求过程中花费了巨额财产,最后没成,难道也不能要回来吗?这种情况就要具体分析了。如果这笔支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交往范畴,或者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比如彩礼性质的支出,在最后没结成婚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像本案中这样的小额日常消费,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这个案子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在感情的世界里,付出应该是基于真诚和自愿,而不是为了日后的回报。如果在追求别人的过程中,对自己的支出有所顾虑,不妨提前想清楚,或者在支出的时候就明确其性质,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我们也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这样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
总之,陈翔的这场官司,最终以败诉告终。这也让我们看到,在感情和法律的交界处,我们需要更加理性地去看待和处理问题。爱情或许是感性的,但涉及到金钱和法律,我们还是要保持一份理性和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