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情侣恋爱期间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经济往来,在双方未对转账事项明确作出表示时,接受转账一方不能想当然认为另一方转账均是赠与。法院综合双方经济状况、日常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钱款用途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王先生向柳女士转账520元、1314元等带有爱意表达的转账金额,以及为对方购买化妆品、衣物等消费支出,符合情侣正常交往的通常习惯,该类消费应视为王先生向柳女士的赠与。
针对王先生为柳女士缴纳社保、偿还他人借款等大额支出,王先生并未表示无偿赠与,且结合双方分手后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柳女士表示“以后我会还你的”“这算我借你的”等明确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柳女士应偿还该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柳女士返还王先生钱款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