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以下简称《彩礼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首次针对涉彩礼纠纷制定的专门性司法解释,彻底解决了此前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裁判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的行业痛点,为国家治理高额彩礼不良风气、规范婚恋市场秩序、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国内某地区先后审结了原告A诉被告B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C诉被告D离婚纠纷案两起典型的大额彩礼纠纷案件。两起案件均由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全程代理,原告方均在起诉同步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最终均在法院主持下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既全额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权益诉求,也为基层法院审理类案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更为社会大众合情合理处理婚恋彩礼、防范婚恋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深刻的经验教训与专业的维权指引。
本文结合该两起典型案件,从法律适用、社会治理、维权路径、经验启示四个维度展开深度专业分析,为社会大众提供可落地、可参考的婚恋彩礼法律指南,同时全面展现婚姻家事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中的专业价值与职业风采。
一
两起典型婚恋彩礼纠纷案件的
核心事实与裁判结果
(一)原告A诉被告B婚约财产纠纷案:未登记结婚的大额彩礼返还纠纷
本案是《彩礼司法解释》施行后,该地区审结的首例涉大额彩礼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彩礼全额返还规则适用。
1. 案件核心事实
原告A与被告B于2022年经亲属介绍相识交往,2023年双方商定订婚事宜,最初约定彩礼约20万元及三金,后女方以婚房装修为由临时要求增加10万元彩礼,最终确定彩礼总额近30万元,约定2024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12月,双方举办订婚酒宴,男方当场交付彩礼现金及三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彩礼于当日全额存入女方银行账户。订婚后,女方多次拒绝按约定办理结婚登记,且在私下及公众场合多次明确表示“过不下去就不要过了”,男方最终于2025年6月同意退婚,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及三金,遭女方拒绝后诉至法院。
2. 律师代理核心动作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固定了彩礼交付凭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订婚视频、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条,明确了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拒绝履行结婚承诺的核心过错;在提起诉讼的同步,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女方及父母名下30余万元等值财产,彻底杜绝了女方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为后续案件调解与权益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
3. 案件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减少10万元彩礼主张,被告向原告返还20余万元彩礼,款项于调解当日当庭履行完毕,原告随即向法院申请撤诉,案件实现案结事了的圆满效果。
(二)原告C诉被告D离婚纠纷案:已登记结婚的彩礼返还与婚姻撤销竞合纠纷
本案是《彩礼司法解释》施行后,该地区首例涉婚前隐瞒重大精神疾病的离婚与彩礼返还竞合纠纷,核心争议聚焦于已登记结婚情况下的彩礼返还规则、可撤销婚姻制度的适用。
1. 案件核心事实
原告C与被告D于202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未举办订婚仪式,2025年6月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9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酒席。2025年10月,双方在外地旅行期间发生矛盾,后双方正式分手。2025年10月旅游回来后,被告到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门诊检查,被确诊为复发性抑郁障碍,存在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症状,被告当日将检查结果发给原告,原告才得知被告在结婚登记前已患有上述重大精神疾病,被告及其父母在婚前均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原告不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彩礼,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 律师代理核心动作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固定了近百万元彩礼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的病历资料、被告发送的离婚协议、交通出行凭证等完整证据,明确了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精神疾病、婚后不久即提出离婚的核心事实;针对案件中可撤销婚姻与彩礼返还的法律竞合问题,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同时在起诉同步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名下等值财产,保障了后续判决的可执行性。
3. 案件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是原告C与被告D自愿离婚;二是被告D自愿返还原告C80%彩礼;三是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两起案件的法律适用深度专业解析
两起案件均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彩礼司法解释》的核心规定,法律适用逻辑清晰、于法有据,充分展现了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与灵活运用能力。
(一)彩礼性质的法定认定与范围界定
《彩礼司法解释》第三条首次明确了彩礼的法定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给付目的,结合当地习俗、给付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认定是否属于彩礼;同时明确了日常消费性支出、特殊纪念意义的小额礼物、人情往来等不属于彩礼的情形。
1. 原告A案中,男方给付的近30万元现金及三金,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当地婚嫁习俗给付的大额财物,不属于日常消费或小额赠与,依法应完整认定为彩礼范畴,这也是案件能够适用彩礼全额返还规则的核心前提。
2. 原告C案中,男方通过公司账户向女方支付的近百万元款项,明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于当地婚嫁习俗中的大额彩礼,且女方在自行发送的离婚协议中也明确认可彩礼金额,依法应纳入彩礼返还的审理范围。
(二)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与裁判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彩礼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形成了完整的裁判规则体系。
1.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全额返还规则
《彩礼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等确定返还比例。原告A案中,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女方在收取全额彩礼后,多次拒绝履行结婚承诺,甚至明确表示分手,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定情形,男方依法享有全额返还彩礼的请求权,这也是案件调解中女方最终同意返还大部分彩礼的核心法律基础。
2.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规则
《彩礼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3)以结婚为名骗取彩礼。原告C案中,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举办结婚酒席后仅10余天即分手,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且女方婚前隐瞒重大精神疾病,婚后不久即主动提出离婚,其行为虽不构成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符合 “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 的彩礼返还法定情形,同时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也是案件调解中女方同意返还80%彩礼的核心法律逻辑。
(三)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制度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C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前已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存在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的重大精神疾病,该疾病足以影响原告的结婚意愿,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被告在婚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原告在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代理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精准把握了可撤销婚姻与彩礼返还的法律竞合关系,制定了“撤销婚姻+全额返还彩礼”的核心诉讼策略,既从根本上否定了婚姻关系的效力,也为彩礼全额返还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最终在调解中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权益诉求。
(四)调解结案的合法性基础与司法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两起案件最终均以调解方式结案,而非简单作出一纸判决,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的纠纷解决智慧与基层法院的司法温度。
1. 调解的合法性基础
两起案件的调解协议,均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2. 调解的司法价值
一方面,调解结案大幅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尤其是原告A案中,双方本是至亲,调解结案最大程度修复了破损的亲情关系;另一方面,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自动履行率远高于判决,原告A案中被告当庭履行全部返还义务,原告C案中被告明确了逾期履行的违约后果,彻底实现了原告的权益诉求,达到了“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司法最终目的。
三
两起案件折射的婚恋彩礼乱象
与社会治理痛点
两起案件并非孤立的个案,而是当前我国社会婚恋彩礼领域突出问题的真实缩影,清晰折射出了高额彩礼乱象的社会危害,以及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司法规范治理婚恋彩礼问题的坚定决心。
(一)当前婚恋彩礼领域的突出社会乱象
1. 高额彩礼问题愈演愈烈,家庭经济负担持续加重
两起案件均涉及大额彩礼,原告A案彩礼总额近30万元,原告C案彩礼总额近百万元,均远超当地普通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当前,高额彩礼问题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大量家庭为了给付彩礼,不惜耗尽毕生积蓄、向银行及亲友举债,甚至出现“因婚致贫”、“因婚返贫”的现象,高额彩礼已成为影响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2. 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频发,婚恋本质被严重扭曲
原告A案中,女方在订婚前临时要求增加10万元彩礼,在收取全额彩礼后拒绝履行结婚承诺,完全将彩礼异化为索取财物的工具,彻底背离了彩礼作为婚嫁诚意象征的传统习俗本质。当前,部分地区将彩礼数额与女方的“身价”绑定,形成了“攀比彩礼”、“高价彩礼”的不良风气,把原本基于爱情的婚姻结合,异化为一场赤裸裸的“金钱交易”,严重扭曲了婚恋价值观。
3. 婚前隐瞒重大信息问题突出,婚恋诚信体系亟待完善
原告C案中,女方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的重大精神疾病,直到婚后才告知男方,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当前,婚恋市场中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隐瞒婚史、隐瞒债务情况等问题频发,婚恋双方的诚实信用原则被严重违背,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根基。
4. 婚恋纠纷矛盾激化快,司法解纷压力持续加大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已成为婚姻家事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双方家庭的重大经济利益,矛盾极易激化,甚至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给基层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解纷压力。两起案件中,原告均是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才诉至法院,若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和法院的调解,矛盾很可能进一步激化,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二)国家治理高额彩礼的政策体系与司法举措
针对高额彩礼这一突出社会问题,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形成了“政策引导+司法规范+社会共治”的综合治理体系,两起案件的处理,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地。
1. 政策层面持续推进移风易俗,整治高价彩礼
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对农村移风易俗工作作出部署,明确要求整治高价彩礼、大操大办、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扎实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细化具体举措,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各地也纷纷出台配套措施,通过制定彩礼指导价、建立红白理事会、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等方式,全面推进高额彩礼治理工作,从政策层面为治理高额彩礼提供了顶层设计。
2. 司法层面出台专门司法解释,统一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出台的《彩礼司法解释》,是国家治理高额彩礼的核心司法举措。该司法解释首次针对涉彩礼纠纷案件制定了统一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彩礼的认定标准、诉讼主体、返还情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后果等核心问题,彻底解决了此前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为治理高额彩礼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也通过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3. 社会层面形成多元共治合力,推进源头治理
治理高额彩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地妇联、民政、司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协同发力,通过开展“零彩礼”集体婚礼、评选移风易俗先进典型、加强婚恋观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大众摒弃高额彩礼的不良风气;基层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一线作用,提前介入婚恋彩礼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形成了“政府主导、司法规范、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多元共治格局,从源头上减少了婚恋彩礼纠纷的发生。
(三)《彩礼司法解释》的社会治理核心价值
《彩礼司法解释》的出台,并非单纯的民事裁判规则更新,更具有深刻的社会治理价值,是国家通过司法手段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两起案件的处理,充分彰显了该司法解释的社会治理功能。
1. 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此前,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裁判标准差异极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彩礼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彩礼纠纷案件的全流程裁判规则,实现了“同案同判、类案类判”,大幅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两起案件的处理,均严格遵循了司法解释的核心规定,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2. 划清法律边界,遏制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司法解释》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的行为,明确了全额返还的法律后果,从法律层面划清了正常婚嫁彩礼与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边界,彻底否定了“高价彩礼”的合法性,对遏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良行为具有重要的震慑作用。原告A案的处理,正是通过对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明确了“彩礼是缔结婚姻的诚意象征,而非索取财物的工具”的司法导向。
3. 引导价值导向,推进移风易俗
《彩礼司法解释》通过明确的裁判规则,向社会大众传递了“婚姻的核心是感情而非金钱”、“彩礼是诚意而非交易”的正确价值导向,引导社会大众摒弃攀比彩礼、高价彩礼的不良风气,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从思想根源上推进移风易俗,为治理高额彩礼提供了长效的思想保障。
四
婚恋彩礼纠纷中当事人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的专业路径
两起案件中,原告之所以能够最终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核心在于其事前留存了完整的证据、事中及时采取了财产保全等维权措施、全程遵循了法定的维权路径,更离不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全程指导与代理。结合两起案件的实践经验,当事人在婚恋彩礼纠纷中,可通过以下全流程路径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事前防范:筑牢权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事前防范是避免彩礼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环节,当事人应在彩礼给付前,做好全面的风险防范工作,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1. 明确彩礼性质,留存书面约定
在给付彩礼前,男女双方及双方家庭应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彩礼的性质、数额、给付时间、用途,尤其是明确彩礼的给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对方主张彩礼为无偿赠与。对于大额彩礼、有特殊用途的彩礼,应尽量形成书面的约定,由双方及双方家长签字确认,留存完整的凭证。
2. 规范给付方式,留存完整凭证
彩礼的给付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进行,避免大额现金给付,同时留存好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收条等证据,明确转账的用途为“彩礼”。对于三金等贵重物品,应留存好购买发票、付款凭证、交付视频/照片等证据,完整证明财物的价值及交付事实,避免日后出现 “举证不能” 的被动局面。
3. 理性约定数额,摒弃攀比之风
男女双方及双方家庭应根据当地的婚嫁习俗、双方的家庭经济情况,理性约定彩礼数额,摒弃“攀比彩礼”、“高价彩礼”的不良风气,不得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约定彩礼数额,避免因高额彩礼给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从根源上减少日后纠纷的发生。
4. 充分了解对方,恪守诚实信用
在婚恋交往过程中,男女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健康状况、婚史情况等核心信息,不得隐瞒、欺骗对方;同时,自己也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对方告知自身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可能影响对方结婚意愿的重大信息,避免因婚前隐瞒导致日后婚姻破裂、彩礼纠纷的发生。
(二)事中维权:及时采取措施,全面固定证据
在婚约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矛盾、出现婚约解除的风险,当事人应及时采取维权措施,全面固定相关证据,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1. 优先协商调解,和平化解矛盾
在婚约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因彩礼、装修、领证、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可以通过双方的亲戚、朋友、媒人等进行居中调解,也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专业调解,争取通过和平的方式化解矛盾,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好聚好散”的结果。
2. 及时固定证据,做好诉讼准备
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婚约解除、婚姻破裂已无法避免,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包括:彩礼给付的全部凭证、双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订婚/结婚视频、证人证言、对方的病历资料、过错相关的证据等,完整证明彩礼的给付事实、双方的过错情况、婚约/婚姻破裂的原因等。同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诉讼维权方案,避免因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导致权益受损。
3.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执行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当事人如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挥霍彩礼及其他财产的行为,应第一时间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或查封、扣押对方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导致日后判决无法执行,彻底杜绝“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况发生。两起案件中,原告均在起诉的同时同步申请了财产保全,为后续的调解履行、权益实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这也是专业律师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
(三)事后救济:依法行使权利,实现权益保障
如果双方最终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应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在专业律师的代理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应在法定的3年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住所地或婚约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原告及被告的身份信息、相关证据材料,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行使自己的起诉、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不熟悉法律程序、缺乏诉讼经验的当事人,建议全程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代理,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2. 积极参与诉讼,充分主张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应积极参与庭审,充分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提交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质证,清晰、明确地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法律依据,全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庭的裁判安排,配合法庭的审理工作。
3. 正确对待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在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应正确对待调解工作,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方的履行能力,合理调整自己的诉讼诉求,争取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起案件均通过法院调解实现了圆满结案,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彻底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
五
合情合理处理婚恋彩礼的
经验教训与社会启示
两起案件的发生与最终圆满解决,为社会大众合情合理处理婚恋彩礼问题,提供了深刻的经验教训与重要的社会启示,值得每一位适婚青年、每一个家庭认真思考与借鉴。
(一)对婚恋双方的启示:树立正确婚恋观,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1. 回归婚姻本质,树立正确婚恋观
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是相互扶持、相伴一生的承诺,而非一场金钱的交易。适婚青年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价值观,摒弃“金钱至上”、“物质至上”的错误观念,在选择伴侣时,更加注重双方的感情基础、人品性格、三观契合度,而非彩礼的数额多少、对方的家庭财富多少,真正回归婚姻的本质。
2. 恪守诚实信用,认真履行婚约承诺
诚实信用是婚恋关系的核心基础,也是每一个公民应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男女双方在婚约过程中,应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家庭情况、经济情况、个人健康情况、婚史情况等核心信息,不得隐瞒、欺骗;对于自己作出的结婚承诺、彩礼用途承诺等,应认真、全面履行,不得出尔反尔、违背承诺,更不得借婚姻之名索取对方财物。
3. 理性沟通协商,妥善化解矛盾分歧
在婚约履行、婚姻生活中,男女双方难免会发生矛盾与分歧,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双方应保持理性、克制的态度,加强沟通、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妥善化解矛盾与分歧,避免因小事激化矛盾,导致婚约解除、婚姻破裂。如果双方确实无法继续相处,也应和平协商,妥善处理彩礼、财产等相关问题,做到好聚好散,避免互相伤害、对簿公堂。
(二)对双方家庭的启示:尊重子女婚姻自由,理性对待彩礼数额
1. 尊重子女婚姻自由,摒弃包办婚姻思想
婚姻是子女自己的人生大事,最终的决定权应掌握在子女自己手中。父母应尊重子女的婚姻自由,尊重子女的个人选择,不得包办、强迫子女的婚姻,不得将自己的意愿、未实现的人生目标强加给子女,更不得为了自己的面子、利益,干涉子女的婚姻选择。
2. 理性对待彩礼数额,摒弃攀比不良风气
父母应理性对待婚嫁彩礼,摒弃“高价彩礼”、“攀比彩礼”的不良风气,不得把彩礼的数额作为衡量子女婚姻幸福、家庭面子的标准。应根据双方的家庭经济情况、当地的正常婚嫁习俗,合理确定彩礼数额,不得借婚姻之名向对方家庭索取财物,不得因彩礼问题给子女的婚姻埋下矛盾隐患,更不得因高额彩礼导致对方家庭陷入经济困境。
3. 做好子女引导教育,树立正确婚恋导向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应承担起对子女的教育引导责任,从小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价值观、金钱观,引导子女正确看待婚姻与金钱的关系,明白婚姻的核心是感情与责任,而非物质与金钱。同时,父母应以身作则,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引导子女走正路、树新风。
(三)对社会大众的启示:推进移风易俗,共同抵制高额彩礼
1.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主动推进移风易俗
社会大众应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推进移风易俗、整治高价彩礼的号召,自觉摒弃高额彩礼、大操大办、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主动践行文明、健康、理性的婚嫁新风尚。适婚青年应主动树立“零彩礼”、“低彩礼”的婚恋理念,不攀比、不跟风,用实际行动抵制高额彩礼的不良风气。
2.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相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正确婚恋观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高额彩礼的社会危害,宣传移风易俗的先进典型,宣传《民法典》《彩礼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价值观,从思想根源上摒弃高额彩礼的不良风气,营造 “重感情、轻物质、讲文明、树新风” 的良好婚恋社会氛围。
3. 凝聚多元共治合力,共同推进彩礼治理
治理高额彩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应加强政策引导,完善相关制度,细化治理举措;司法机关应严格适用《彩礼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发挥司法的指引与震慑作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一线作用,提前介入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家庭与个人应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树立正确婚恋观,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强大合力,从根本上遏制高额彩礼的不良风气,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
结 语
本文所分析的两起典型案件,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的司法实践样本,两起案件均在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全程代理下,以调解方式实现了圆满结案,既妥善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也为基层法院审理类案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更为社会大众合情合理处理婚恋彩礼问题提供了深刻的经验教训。
同时,两起案件也清晰折射出了当前社会高额彩礼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司法规范治理高额彩礼不良风气的坚定决心。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根基。希望社会大众能够从本文的案例分析中吸取经验教训,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对待婚嫁彩礼,自觉抵制高额彩礼的不良风气,共同推进移风易俗,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营造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社会新风尚。
而对于身处婚恋彩礼纠纷中的当事人,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全程介入,不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适用指导、完整的证据固定方案、科学的诉讼策略制定,更能够通过专业的调解能力,帮助当事人和平化解矛盾,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这也是律师专业价值与职业风采的核心体现。

杨 洪 合伙人
萍乡办公室
Tel: +86 18979931157
杨洪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海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为雍文萍乡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雍文建设工程全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刑事辩护。长期担任银行信贷经理,熟悉银行风险评审、尽职调查、内控合规、金融法规。先后担任萍乡市公安局、江西银行萍乡分行、赣州银行萍乡分行、萍乡市担保中心、中鼎国际公司、萍乡市规划勘查设计院、海南省爱心协会、萍乡龙锦物流公司、广东聚凡供应链公司、萍乡万新房地产公司等数十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杨律师曾荣获2020年度优秀律师、2021年度突出贡献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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