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977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2年6月,二娃通过抖音认识“蕾蕾”(网名),线下玩游戏时认识翠花,之后不久二娃与翠花确定了恋爱关系。
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10月3日,二娃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以1000元、2000元、3000元等不等金额多次向翠花转款合计130300元。
翠花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以1000元、2000元、3000元不等金额多次向二娃转账,合计32600元。
2023年7月25日,双方微信聊天,二娃说:“钱我转了,这3万得过几天弄好给我”,翠花:“嗯,弄好就给你转过去”,二娃:“弄好也回来吧,早日能订婚”。2023年8月17日,二娃:“这个3.5万尽快给我吧,我只能算利息不要。才一个月左右都转了四万多了,你要明白我的不容易”。以上事实有转账记录、电子凭证、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判决书、光盘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二娃向翠花给付财物的行为系翠花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男女双方自愿馈赠?若翠花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二娃是否可以要求翠花返还所有财物。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诉讼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诉讼标的相同是指前后两诉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一致的,本案中,诉讼标的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双方交往意图,根据二娃、翠花双方陈述,二人自2022年底讨论过彩礼的问题,可以看出二娃、翠花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交往的合意;关于双方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双方异地,以微信作为联络感情的主要方式,且翠花主动与二娃联系几乎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均以工作忙碌等原因忽视二娃的电话、微信,双方关系牢固性、稳定性差,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翠花对二娃几乎无感情可言;关于二娃给付翠花财物的态度,翠花以其需要交房贷、创业遇到难关、资金周转困难以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二娃索要财物,二娃均系被动给付;关于翠花与二娃交往的真实意图,在二娃多次向翠花表达订婚意愿后,翠花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并多次向二娃表示让二娃做出转账系自愿赠与的承诺,表明翠花具备以给付钱财为订婚先决条件意图,如二娃不给付,则不与之订婚,使得二娃陷入被迫给付的困境。综上可以看出,翠花以愿意订婚为条件向二娃不断索要财物,其目的是想让二娃陷入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财产赠与行为,翠花的行为已然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
本案中,考虑到翠花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见面相处的次数不多,长期通过微信联系、翠花对待二娃消极回避的态度等因素,可以认定为翠花对双方的感情持漠然态度,对二娃几乎无感情可言,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欲望,翠花应将二娃给付的财物全部返还。故一审法院对二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翠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二娃97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