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引出了一个核心问题:恋爱期间的支出,到底哪些是“赠”出去的,哪些是能要回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关案例,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通常分成两大类:
1. 一般恋爱赠与(通常要不回来)
这类赠与的核心特征是:不以结婚为直接目的,单纯是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或用于共同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以下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1)特殊含义转账:如“520”、“1314”、“888”、“666”等带有爱意、祝福、感恩等象征意义的红包或转账。
(2)节日/生日礼物:在情人节、生日、元旦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3)日常消费支出:共同吃饭、看电影、旅行、租房、购买生活用品的开销。
(4)小额财物:如鲜花、口红、普通衣物等价值不高的礼物。
参考案例:
(2026)鄂0102民初233号:罗某甲向罗某乙转账的“52”“520”“5200”“1314”“888”等款项,法院认定属于一般赠与,不予支持返还。
(2023)豫1527民初2461号: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多笔转账“520元”及其他小额支出,法院明确认定为“为增进感情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分手后无需返还。
2. 附条件赠与 / 彩礼(通常需要返还)
这类赠与的核心特征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最终目的。一旦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
(1)大额“彩礼”性质给付:如定亲时给付的“8.8万、18.8万”礼金、“三金”、“五金”等大额财物。
(2)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围的大额款项:
例如,在双方还未到谈婚论嫁阶段时,一方就转账几十万、上百万,且没有特殊含义。法院可能认定这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2023)豫1527民初2461号:男方在订婚后支付的“见面礼、看家钱”共20601元,法院认定属于彩礼,因双方未缔结婚姻,判决返还。
3、以投资/借款为名的转账
最近经常接到法律咨询,在恋爱期间以投资(未实际投资)/借款为名给对方的转账能不能要回来?回答是肯定的。
但是,往往由于双方分手时闹的不愉快而删记录、拉黑、删好友等行为,导致记录无法找到、无法证明转账性质。
小编也提醒大家,如果在恋爱期间涉及借款、投资等行为,一定要在转账时备注好用途、保留好聊天记录,以免证据丢失,对方又失联,无法证明款项性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