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恋爱转账是爱是债?分手后法院这样判
恋爱时,转账送礼满是爱意;分手后,昔日付出能否追回?近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恋爱期间赠与合同纠纷,清晰界定赠与性质,给出明确司法答案。
小帅与小美曾是恋人,相处期间感情甜蜜。日常交往中,小帅常为小美购置鲜花、奶茶、衣物、黄金首饰等物品,每逢情人节、纪念日等节日,还会发送520、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的红包,以此增进感情。后因性格不合,两人矛盾不断,最终和平分手。分手后,小帅认为自己恋爱期间付出过多,遂要求小美返还恋爱期间所有花费,包括日常红包、礼品及大额转账,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财物往来需结合赠与目的、金额大小、实际用途综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作出区分:情侣间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产生的小额日常消费、节日特殊寓意红包、普通礼品,属于无偿情谊赠与,财物交付后,赠与行为完成,无需返还;而大额转账、贵重财物,若给付时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条件未成就,受赠方应返还相应大额款项。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美返还小帅大额款项3万元,恋爱期间小额赠与及日常消费无需退还。
法官提示: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并非一概不予返还,核心区分两点:
一是小额情谊赠与(日常消费、520/1314特殊寓意红包、普通礼物),维系情感之用,无需返还;
二是大额转账、贵重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可依法主张返还。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苏尔梅 陈昭敏 202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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