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金条升值部分的返还认定,主要结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金条的实际处置情况、双方过错及付出等因素综合考量,以下结合近年典型判例具体分析。
(一)判例一:金条实物可返还,升值部分不单独支持
当黄金首饰尚存时,法院通常优先判决返还原物。这一处理方式回避了折价计算的争议,也最符合“恢复原状”的法理。
案例: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5)川1703民初7417号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何某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蒋某某为被告购买价值45700元的“三金”(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双方分手后,蒋某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三金”系原告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定返还情形。判决主文载明:“被告何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蒋某某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
【裁判逻辑】本案的核心裁判思路是“实物返还优先,自然增值不单独返还”。法院明确,彩礼返还的立法目的是弥补给付方因婚约未成的损失,而非让其获取投资收益。
(二)判例二:金条已变卖,按变卖时价值返还,不按现值补差额
若彩礼金条已被变卖、置换、毁损,实物返还客观不能时,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适用原值折价规则,即以彩礼购置时的实际支出金额、票据载明价值为返还基准,不按纠纷诉讼时的市场现值核算,不支持给付方主张的增值差额补偿。
案例:甘肃法院(2025)甘0523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中,女方将彩礼购买的黄金首饰兑换为其他金饰,法院判决定返还原重量的黄金手镯,按购买原值计算,未支持按诉讼时黄金升值后的价值折算。
吉林梨树法院(2023)吉032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中也明确,金首饰无法返还原物的,按购买时的原价值返还,不支持按现值补差额。
【裁判逻辑】本案明确了“实物无法返还时的价值认定规则”:当金条已被处置(变卖、毁损),无法返还实物时,返还价值以“实际处置时的价值”为准,而非起诉时的现值;若一方主张变卖价款低于现值,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合理的返还数额,兼顾双方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