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对“自愿赠与”概念的反思
在恋爱或同居财产纠纷中,常见一方以“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财产,另一方则主张赠与实为附带了婚姻或长期共同生活的条件。实践中,不乏观点认为,只要签署了“自愿赠与”的书面文件,或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形成了事实赠与关系,便等同于放弃了返还请求权。然而,从法律逻辑与生活常理审视,“自愿”本是赠与行为的内在要求与固有属性——非自愿的赠与难以成立。因此,过分强调“自愿”并无实质意义。真正决定能否返还的关键,在于赠与是否附有特定目的或条件,以及该目的或条件是否已经落空。
二、赠与的本质:自愿性与无偿性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可见,赠与的核心特征有二:一是无偿性,二是自愿性。任何有效的赠与都必须出于赠与人的真实意愿,不存在胁迫或欺诈。因此,“自愿赠与”这一表述在逻辑上属于同义反复,并无独立的法律价值。无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只要符合自愿与无偿的要件,即可构成赠与。换言之,书面形式既非赠与的成立要件,也非赠与人放弃返还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三、附条件赠与与目的落空后的返还请求权
赠与并非一律不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恋爱关系中,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大额款项、购买车辆或房产,虽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往往隐含了维持长期恋爱关系、共同生活乃至缔结婚姻的目的。这种目的并非单纯的道德期盼,而是构成赠与的隐含条件。
当双方在短期内分手,赠与目的即告落空。此时,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人有权主张撤销赠与或请求返还财产。尤其值得强调的是,赠与是否附有目的,并不以书面约定为必要;通过当事人的行为、交往背景、转账金额及频率等事实,完全可以推定赠与的真实意图。
四、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裁判规则
1、小额、频繁、特殊含义(如520、1314)的转账:通常认定为维系感情的普通赠与,分手后不支持返还。
2、大额转账或贵重财物(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若无明确借贷凭证,法院倾向于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同居关系解除后,条件不成就,可以要求返还。
3、明确备注“自愿赠与”“不用还”等字样:对出资方不利,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返还难度较大。
五、对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1、大额经济往来尽量书面约定:无论恋爱关系多亲密,涉及购房、购车、大额借款等,建议通过借条、协议、聊天记录明确资金性质。
2、避免混同“感情表达”与“财产处置”:小额红包、礼物在法律上风险低,但超出合理范围的转账,分手后维权成本高、胜诉难度大。
3、分手后协商优先,诉讼证据为王:若主张返还,需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赠与并非“无条件”或存在缔结婚姻的共同期待。
六、结论
恋爱或同居期间的财产赠与,是否可因分手而要求返还,关键在于赠与是否附有交往、结婚或共同生活的条件或目的,而非是否写有“自愿赠与”字样。自愿性本就是赠与的内在属性,书面形式也不是返还的障碍。当赠与目的因分手而无法实现时,赠与人完全有权请求返还,法院将综合案情酌定返还比例。
因此,法律实务中不应过分迷信“自愿赠与”条款的效力,更不应以此为由一概否定返还请求权。正确的做法是回归赠与的条件理论,以目的解释为导向,公平处理恋爱财产纠纷。
胡卫平律师简介:湘潭大学法律专业,两次参加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并获得该校相应证书;从事法律工作三十余载,他承办的一案,曾作为经典案例入选登上了岳阳县人民法院官网:另一案件入选登上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和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报》之中;湖南省司法厅与湖南经视联合制作的法制电视专栏《经视说法》曾用20分钟的时间,对他经办的案例进行了说法解读。并曾荣获“中国石化集团优秀法律顾问”等称号;受聘担任岳阳市领导干部《三五》《四五》10年法制辅导员,受到了市委、市政府颁发的“普法学法积极分子”《表彰评定证书》;第三届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电视大学法学课程老师;岳阳市法学会会员;岳阳楼区公证处公证联络员及荣获《岳阳市优秀合同管理员》称号、多次评为《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并自编有多本法律读本《营销法律知识读本》之《追讨债务“三十六计”》《有关担保的几个问题》《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房地产经营中的法律事务》《实用经济合同》《合同知识读本》《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问题》《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及相关问题浅议》《法学理论及实践探讨》《实践中的法律问题》等。其中有几本作为大型央企相关人员工具书使用学习。爱好武术,掌握少林小洪拳、少林罗汉拳、少林棍、九节鞭等传统武术。曾在“湖南省第五届武术大赛”夺得南拳冠军。座佑铭是:“认真敬业,严谨细致,勤奋执着,雷厉风行”。联系电话1857308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