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法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某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
徐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向原告索要的彩礼款100000元。第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徐某某在法庭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原被告因在外地打工相互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原告按被告要求需给付100000元彩礼款。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转账50000元,又于2025年4月9日转账50000元,该笔50000元分三次转给被告哥哥,合计四笔共计100000元,均转给了被告指定的其哥哥的微信账户里,有转账记录和被告哥哥收款后的聊天记录作证,被告对此均予以认可。然而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并且被告要求解除婚约,原告与被告及其哥哥就彩礼款协商事宜均无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返还此彩礼款。为此,原告为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吉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案件事实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4年6月,徐某某与吉某某在合肥打工期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两个人聊得很投缘,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感情不错,到了2024年12月,徐某某与吉某某家里开始商量结婚的事情,双方约定彩礼为298000元,结婚前先给付100000元,结婚后再给付剩余的彩礼。
徐某某对这段感情很认真,也真心想和吉某某走入婚姻,于是按照吉某某的安排,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9日、2025年4月10日分六次转账给吉某某的哥哥,共计100000元彩礼。这笔钱转过去之后,双方继续保持着恋爱关系,然而好景不长,后来两个人在不同的地方务工,距离远了,联系也慢慢少了,感情逐渐变得淡薄,最终导致双方分手。从认识到分手,原被告双方在一起有一年多的时间。现徐某某起诉来法院要求退还彩礼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截图、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原告彩礼,以及应该返还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