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可能通过转账、购买礼物等方式来表达情谊,尤其是在具有特定意义的节日时。当恋爱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期间种种可能都是美好的纪念和回忆。但生活中,亦不乏情侣分手后,因一方想要“要回”曾向另一方的转账款而成讼情形。
大多数人可能认为“这官司没什么好打的,就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但司法实践并非如此。2021年,一起在娱乐圈中发生的“情侣间借贷案”吸引了公众目光,生效判决认定综合该案全案证据,转账款项应认定为借款,应予返还。同时,笔者以“转账、恋爱、返还”为关键词,通过alpha及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公开民事案件共计34623件,位居前三的民事案由分别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95件,占比44%)、婚约财产纠纷(8022件,占比23%)与不当得利纠纷(3224件,占比约10%),此外,还涉及返还原物纠纷、同居析产纠纷。本文从现有法律规定出发,以案由为划分标准,结合各地裁判规则,试对情侣间转账款项的法律性质认定及法律后果作出归纳与分析。
1.在特定节日所转特定数额,一般认定为普通赠与
《民法典》合同编单列一章对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情侣之间,转账钱款一旦交付,即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情侣在特定节日所发的“520”“1314”“5200”等特殊意义的转账,应视为为维系恋爱关系的正常支出与赠与。¹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及六百六十三条亦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在无行使撤销权的事实存在前提下,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普通赠与的诉请将难以得到支持。
2.根据赠与财产是否具有大宗、大额特点或特殊意义,判断是否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案涉款项应予返还
除直接转账外,情侣间还存在一方转账用以另一方购买车辆、奢侈品等动产或不动产情形。此种情形下,裁判观点多倾向于结合双方是否有婚约,判断是否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在接受赠与方不能提交相反证据时,法院一般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受赠方予以返还。类案裁判可参见(2019)粤民申13517号、(2022)宁02民终402号。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转账方可依此条,提交借据等证据起诉。
但多数情况下,情侣间转账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是借贷,出于感情维系和信任,未必有借据、收据及欠条等债权凭证。通常是,原告作为转账方仅凭转账记录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而被告却以恋人间赠与为由否认借贷关系,此种情形下法院能否支持转账方的诉讼请求,重点在于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是否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首先应由原告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行初步举证,被告提出抗辩时应当对其抗辩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则一般要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此时的举证证明责任就应当由原告承担,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将面临败诉结果。类案裁判可参见(2021)陕1026民初279号、(2019)鄂01民终11421号、(2018)云0127民初648号案。
实践中,因风俗、双方存在婚约或以结婚为目的,也会有向一方转账给付彩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的,一般应予支持。
如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共同生活,法院通常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共同生活花费等因素,判令被告予以部分返还。类案裁判可参见:(2022)京民申2879号、(2022)京01民终2404号、(2021)京民申1602号案。
1.取得转账款项是否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方
不当得利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关键在于收款方取得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作为收款方的被告往往以恋爱期间的赠与为抗辩,但除去前文所述一般被认定为赠与的情形,其他收款情形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法律依据。四川高院(2015)川民申字第780号案就认为“被告认为双方当事人系基于恋爱关系的经济往来,取得案涉钱款是有合法根据的,因而不属于不当得利。但正是因双方当事人仅系恋爱关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一方并没有合法的根据当然地取得对方的财产而不归还,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予返还。”
2.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的转账款,应予返还
因转账发生的不当得利纠纷,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包括自始无法律依据及嗣后丧失法律依据即丧失给付目的情形。实践中,亦有裁判认为情侣分手使转账这一给付行为失去给付目的,因此收款方应予返还,类案裁判可参见(2020)鄂01民终10883号案。³
基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前述提及案例,似乎转账方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获支持的概率较大,但真的是这样吗?笔者认为,在符合双方维持双方情感关系的普通消费性支出的前提下,一方向另一方小额转账的情形是符合生活常理的,此时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例如,河北高院(2020)冀民申8491号案即以此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
1.返还原物纠纷
情侣间转账也会有用于购买动产、不动产情形,因此涉及返还原物纠纷,此案由项下裁判要点为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转款用于购买诉争标的物,在未备注款项用于购买特定标的物或双方另有约定情形下,原告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将不被得到支持。类案可参见(2020)冀民申3501号案,自一审至再审,法院均未支持原告诉请。此外,法院还会综合标的物有无返还必要性,判令折价返还相应款项。
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同居析产关系纠纷是指情侣“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时,往往包含要求另一方返还转账款的诉讼请求。尽管同居关系不等于婚姻关系,“同居期间财产”也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判定转账款性质时,仍会综合考虑双方长期生活、款项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等情形判令无需返还或酌情返还部分,⁴同时亦会考察双方是否有借贷的合意、是否属于“彩礼”等情形而要求返还。
因情侣间转账所涉纠纷可能不止上述所列示的案由,但通过前文逐个案由分析,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倾向性观点是较为清晰的,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情况下,综合转款数额、是否具有特定意义判断是否为普通赠与、附条件赠与、不当得利,同时考虑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而无需返还。
【2】(2019)粤民申13517号裁判观点:“赠与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应根据赠与财产是否为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进行认定。钟瑞超的上述赠与行为属于赠送贵重财物,在汪欢欢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钟瑞超请求汪欢欢返还赠与财产,二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汪欢欢返还购车款的80%,并无不当”
(2022)宁02民终402号:“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多次提到结婚、生育的问题,在此恋爱情形下的赠与,与一般性质无条件的赠与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为维持恋爱关系情侣之间的赠与外,其他礼物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并无不当。因该部分物品已由吕蕊佩戴、持有,返还已无必要,原审法院判决折价返还并无不当。”
【3】本案虽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诉讼,但法院仍认定被告属于不当得利,同时释明被告得利指向的财产已转化为购买的动产,原告应就该动产另行主张权利。
【4】参见(2019)浙民申823号、(2020)渝民申2029号
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现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先后参与多起大额、复杂的商事类争议解决案件及执行案件,包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信托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借款纠纷、不良资产处置及仲裁案件。李扬律师工作态度积极,工作认真负责,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