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石榴”青年先锋在线】恋爱期间的转账赠与,分手时是否能追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姜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为被告代付购买生活用品、衣物等共计花费3.54万元。其中原告向被告转账金额共计2.73万元,根据原被告陈述,其中有部分转账金额为520元、600元、666元以及2023年1月21日的2000元为原告发给被告的过节、生日等红包;2023年4月21日转账金额3000元为原告转给被告从外地回来的路费;其余的转账均是原告转给被告买护肤品、买衣服、吃饭、买生活用品的花费。原告以上述转账款项均系借款为由,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案涉款项系双方谈恋爱期间原告赠与给被告的钱和财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理由为原告赠与被告钱和财物是以双方缔结恋爱关系为目的,但事实上双方并未实际相处,原告认为原告的赠与行为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因双方不能缔结真正的恋爱关系,原告有权撤销该赠与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赠与的钱和财物,故本案的案由应定为赠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多次转账、为被告代付、购买衣物系双方恋爱期间原告为了增进双方感情自愿赠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的赠与合同有效。从原告的转账流水来看,原告虽然向被告多次转账,但单笔转账的金额最大为3000元,没有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的合理限度。原告方不存在法律上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故原告以双方未实际相处、没有缔结真正的恋爱关系要求被告返还钱和财物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花费从性质上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恋爱赠与,另一类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一般的恋爱赠与,是情侣之间为培养感情,所支出的单笔金额并不巨大,累计金额未超出日常生活和人情往来的范畴,该支出行为也未使付出方经济条件明显恶化的赠与。这种赠与在行为发生前可以撤销,但赠与发生后,赠与人就不再享有撤销权,一般无权要求返还;对于恋爱期间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维系恋爱关系或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一般金额较大,如购房款、购车款、彩礼等,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该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一方可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核发:周其忠
二审:杨兰兰
一审:孟璐璐
编校:周煜翔、何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