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恋爱关系结束后,财产问题往往比感情本身更难处理。
一方可能认为,那些手机、金饰、名牌包、手表,都是自己在恋爱期间出于信任和结婚期待才送出去的;另一方则可能认为,既然当初是自愿赠与,分手后就不该再反悔。
尤其是一些价值较高的物品,比如苹果手机、钻戒、黄金手镯、LV包、名表,甚至车辆。热恋时看起来是表达爱意,分手后却可能变成一场诉讼。
那么,恋爱期间赠与的高价值物品,分手后到底能不能要求返还?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回答“能”或者“不能”。
因为法院真正要判断的,并不是这件东西贵不贵,而是它在当时那段关系里,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一、不是所有贵重礼物,分手后都能要回
很多人有一个误解:只要东西贵,分手后就应该返还。但从司法实践看,价格高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返还。
恋爱关系中的赠与,本身带有很强的情感色彩。情侣之间在生日、节日、纪念日互送礼物,或者日常购买衣服、化妆品、手机、首饰,并不罕见。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赠与附带特定条件,法院通常会将其理解为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
典型案例:生日送的苹果手机,分手后能要回吗?
在一起案件中,男方在女方生日时赠送苹果手机,双方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法院认为,该手机属于生日礼物,是恋爱期间基于感情作出的赠与,不具有彩礼性质,也不能证明以结婚为条件,因此未支持返还请求【案号:(2024)赣1030民初812号】。
类似情况还出现在奢侈品案件中。有案件里,男方要求女方返还LV包、苹果手机、Dior项链等物品,金额合计并不低。但法院认为,这些财物是在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用于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由于男方不能证明赠与与结婚存在明确关联,最终未获支持【案号:(2023)津0112民初18542号】。
小结:法律并不会因为一段感情结束,就当然否定过去已经完成的赠与。如果一件物品的赠与背景更像是生日礼物、节日礼物、日常消费或恋爱表达,即使金额较高,也未必能要回来。
这也是许多当事人不容易接受的地方。
感情上的后悔,并不当然产生法律上的返还请求权。
二、钻戒、三金、五金,为什么更容易被要求返还?
与普通恋爱礼物不同,钻戒、三金、五金这类财物,在法院眼中往往更特殊。因为它们不仅仅是贵重物品,还可能带有比较明显的婚嫁含义。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送钻戒、三金,并不是单纯为了表达“我喜欢你”,而是发生在见家长、谈婚期、准备订婚或者讨论结婚的过程中。这类财物一旦和婚约、彩礼、订婚习俗联系起来,法律评价就会发生变化。
典型案例:金手镯以结婚为目的,分手后应返还
在一起案件中,男方赠与女方金手镯,价值15680元。双方后来分手,未能结婚。法院认为,该金手镯并非普通恋爱礼物,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既然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女方继续占有该财物缺乏依据,应当返还【案号:(2023)吉01民终7662号】。
在另一起案件中,涉案财物包括金饰、钻戒、浪琴手表等。法院结合金额、物品属性以及双方关系背景,认为相关财物已经超出普通恋爱交往范围,具有婚约或彩礼性质,因此支持返还【案号:(2024)新0105民初7188号】。
小结:这类案件的共同点不在于“金饰一定要还”,而在于法院能够从物品属性、赠与时点、双方关系进展中,看出它与结婚之间存在较强联系。同样是首饰,如果只是恋爱纪念日送的一条普通项链,可能是一般赠与;如果是在谈婚论嫁阶段给付的三金、钻戒、订婚首饰,则更容易被评价为带有结婚目的的财产给付。
三、手机、名牌包、手表,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一类
相比金饰、钻戒而言,苹果手机、iPad、名牌包、名表这类物品的判断要复杂得多。
它们不像三金、钻戒那样天然具有婚嫁属性,但也可能价值不低。尤其是在恋爱时间很短、双方经济差距较大,或者短期内连续赠送多件高价值物品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进一步审查其真实背景。
情形一: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应予返还
在一起案件中,男方赠送女方苹果手表、苹果平板、苹果手机等财物。法院认为,这些物品价值较高,已经超出普通恋爱中的日常支出范围,结合双方关系情况,可以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应予返还【案号:(2024)冀04民终1932号】。
另有案件中,双方恋爱时间较短,男方赠送女方苹果16ProMax手机、iPad、项链等物品。法院综合考虑恋爱时长、感情基础、财物价值等因素,认为相关赠与并非一般恋爱消费,最终支持返还【案号:(2024)晋0213民初8262号】。
情形二:认定为普通赠与,不予返还
但同样是奢侈品和电子产品,也有法院不支持返还的情况。
在一起案件中,男方要求返还LV包、化妆品、服饰等物品。法院认为,相关物品属于女方专用消费品,更符合恋爱期间表达感情、维系关系的性质,不宜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最终未支持返还【案号:(2024)鄂08民终1437号】。
还有案件中,男方赠送宝格丽项链、苹果14ProMax手机等财物,价格并不低。但法院认为,赠与发生在恋爱初期,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结婚条件,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赠与具有婚约性质,因此未支持返还请求【案号:(2023)黔06民终1741号】。
小结: 这类案子真正难的地方,不在于东西值多少钱,而在于它处在一段关系的哪个阶段。如果只是热恋时的一份礼物,哪怕价格不低,也可能被认为是表达感情;但如果是在见过家长、谈过婚期、聊过结婚以后送出的贵重物品,它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
四、恋爱时间越短,大额赠与越容易被重新审视
在这类案件中,恋爱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如果双方交往多年,其间互送礼物、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很多财产往来已经和感情生活交织在一起。分手以后再逐笔清算,法院通常会比较谨慎。
但如果双方刚认识不久,甚至恋爱基础还不稳定,一方就连续送出手机、首饰、手表、车辆等高价值财物,法院往往会认为,这已经超出普通恋爱交往的自然范围。
典型案例:短期恋爱+大额赠与,法院支持返还
例如,前述苹果16ProMax手机、iPad、项链案件中,法院之所以支持返还,一个重要背景就是双方恋爱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浅,而赠与财物价值相对较高【案号:(2024)晋0213民初8262号】。
在另一起案件中,涉案财物包括车辆、手表等,总价值达到二百余万元。法院认为,该金额明显超出正常恋爱支出范围,具有较强的婚姻缔结目的或特定关系期待。双方分手后,受赠人继续占有相关利益有违公平,最终支持返还【案号:(2024)内04民终2263号】。
小结:法律并不干涉恋爱中的正常付出,但也不会完全忽视明显失衡的大额财产流动。普通礼物更容易被理解为感情消费;但大额财物,尤其是在短期关系中发生的大额给付,就可能被纳入更严格的法律评价。
五、主张返还的一方,最难的是证明“当初为什么送”
很多返还纠纷走到法院后,争议焦点往往会变成一句话:这到底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赠与人通常会说,自己是奔着结婚才送的。
但法院不能只依据一方分手后的陈述来认定赠与目的。是否存在结婚条件,需要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购买时间、双方家长是否参与、是否谈过婚期、是否订婚等事实来综合判断。
什么证据有用?
聊天记录中出现“订婚礼物”“结婚戴”“三金”“以后结婚用”等内容;
转账备注中写明“彩礼”“订婚”“结婚礼物”。
这些都可能成为认定赠与目的的重要依据。
相反,如果只有赠与事实,却没有证据证明它与结婚有关,返还请求就可能面临较大困难。
典型案例:证据不足,法院不支持返还
在一起案件中,男方要求返还项链、手镯等财物,合计价值二万余元。但由于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赠与附有结婚条件,法院将其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未支持返还请求【案号:(2023)川19民终769号】。
还有案件中,赠与人要求返还古驰手表等物品。但赠与已经完成,且未能证明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约定义务等法定撤销情形,法院最终未支持其撤销赠与的主张【案号:(2023)辽01民终7366号】。
小结: 恋爱关系中很多意思表达都是模糊的。热恋时不会有人刻意把每一句话写成协议,但一旦进入诉讼,模糊的情绪就必须被还原成清晰的证据。这是此类案件最现实的一面。
六、分手后对方答应归还,可能改变案件走向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最初赠与是否能够返还并不明确,但分手后,受赠人曾经承诺退还财物。
这种承诺如果能够被证明,可能成为新的请求基础。
典型案例:分手后承诺返还,法院支持赔偿
在一起案件中,男方赠送女方苹果14ProMax手机。双方分手后,女方曾承诺返还手机,但之后未实际履行。法院认为,虽然最初赠与已经完成,但女方分手后的返还承诺本身具有法律意义,最终判决其赔偿相应手机款【案号:(2024)辽09民终209号】。
小结:这类案件中,关键不一定是最初买手机时怎么说,而是分手后双方如何沟通。如果受赠人曾明确表示“东西我还你”“手机退给你”“我折价补偿”,相关聊天记录、录音、短信,都可能成为支持返还或赔偿的重要证据。
当然,如果只是情绪化表达,或者内容并不明确,法院也未必会当然认定为返还承诺。具体仍要结合语境和证据完整性判断。
七、律师建议:给正在或将要经历恋爱赠与的你
综合上述司法实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读者参考:
对赠与方(通常是出资较多的一方):
1.赠与前想清楚:如果赠与是以结婚为前提,建议在聊天记录或转账备注中适当体现“订婚”“彩礼”“结婚礼物”等关键词。
2.保留证据:购买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分手后的沟通承诺,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3.分手后及时沟通:如果对方承诺返还,尽量以文字形式(微信、短信)确认,避免口头约定。
对受赠方:
1.普通恋爱礼物通常无需返还:生日礼物、节日礼物、日常消费类赠与,法律上一般认定为无偿赠与。
2.但大额财物存在风险:尤其是在恋爱时间短、双方关系尚未稳定的情况下,接受大额赠与需谨慎。
3.分手后谨慎承诺:一旦明确表示“东西我还你”,该承诺可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写在最后
恋爱赠与纠纷最复杂的地方,在于它同时牵涉感情和财产。
从情感角度看,送礼往往发生在关系最亲密的时候,当时很少有人会提前考虑分手后的法律后果。可从法律角度看,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法院就必须判断这笔财物到底属于普通赠与,还是带有结婚目的的财产给付。
因此,这类案件的判断,最终会回到赠与发生时的具体情境。
一件礼物,是日常相处中的情感表达,还是以结婚为前提作出的财产安排,并不取决于分手后一方如何解释,而要结合赠与时间、双方关系进展、财物价值、沟通记录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判断。
现实中,很多争议恰恰发生在这里:赠与时双方关系亲密,很多话不会说得很清楚;分手后再回头看,当初的意思又很容易被重新理解。于是,原本带着情感温度的礼物,进入诉讼后就会被拆解成一组组证据。
对当事人而言,与其停留在“送过”“不该拿走”的情绪里,不如先把相关材料整理清楚。转账记录、购买凭证、聊天内容、分手后的沟通承诺,往往比单纯的主观感受更能影响案件结果。
律 师 介 绍

/ 杨娟律师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十一届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遗产管理人、高级企业合规师,广东省为侨志愿服务专家团专家。
杨娟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代理案件曾获评广州市律协业务成果奖;团队研发的法律服务产品曾获评“特别优秀产品”奖。
杨娟律师还长期担任《南方都市报》《新快报》、财经网等媒体法律问题点评嘉宾,经常在上述媒体发表时事点评,并有多篇专业著作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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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杨 娟
编辑:向文涵
审核:关遂祺
责任编辑:王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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