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一、涉案财物的赠与是否基于结婚目的;二、小欣是否已承诺归还涉案财物。
关于焦点一,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但远超赠与一方经济承受能力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应视为是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关于阿平诉请小欣返还其赠与的金钱与礼品等,阿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且阿平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赠与小欣的财物已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故阿平的赠与行为不能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应界定为恋爱期间的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其赠与给小欣的财物不应当要求返还。
关于焦点二,一方面,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小欣所回复的“行行行好好好”“开学前全给你”均带有胁迫性质,系在阿平上门威胁、恐吓的情形下,试图躲避阿平的纠缠而作出的回应,并非小欣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阿平亦未能提供证据对其所主张的双方已在派出所对返还财物达成一致的事实予以佐证,因此,对阿平主张小欣已承诺归还涉案财物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阿平诉请小欣返还赠与财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