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为人与被害人结识的时间及向被害人索要钱款的时间点间隔短暂。婚恋诈骗的行为人是为了骗取被害人钱财而与其结识、交往,从结识被害人之初便持有诈骗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只是等待取得被害人一定的信任后便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故行为人从设法结识被害人到编织谎言骗取钱财之间的时间间隔不会太久,缺乏足够的耐心。
其次,行为人给付钱款的数额与被害人给付钱款数额的差额悬殊。在正常的异性婚恋关系中,双方会互赠一定的礼物,或产生一定数额的财产给付,这些均属正常。而在婚恋诈骗案中,由于行为人一开始就是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钱款的流动具有异常性。在此类案件中,一方经常性地向另一方投入资金开销,且这种资金的投入已超出基本常理、不符合双方正常的生活标准,往往呈现一方永久性支出,另一方永久性获益,或者一方获益畸高,另一方付出畸低的异常现象。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辩解其与被害人之间是诚心交往,被害人自愿给付其钱款,且其对被害人也有一定支出,甚至还款。诚然,行为人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或基于各种事由产生经济往来,行为人亦有可能向被害人给付了一定数量的财物,如买礼物、请吃饭、购买日用品等等,但这不过是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榨取更大利益的手段而已,与被害人方给付的钱款数量相比差额悬殊。行为人如有还款行为,但还款数额显著低于被害人支出,虽可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不得作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根据。
再次,存在连续性过度消费。在接触式婚恋诈骗中,行为人通常以结婚彩礼、购买“三金”及结婚用品为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基于对未来共同生活的期望而给付钱财。如果男女双方是以共同经营未来家庭为目的的话,是不可能产生连续性的过度消费的,尤其不可能以牺牲婚后生活质量为代价进行高额消费。
最后,钱款的用途不明、不当。在婚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经常编造购买某样必需品、经营周转需垫付资金、家庭支出需要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往往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或对与其未来共同生活的期望而出手“救济”。得款后,行为人或直接转移钱款,或挥霍一空,并无证据佐证其将欠款用于所述理由,用途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