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恋爱同居2年花30多万,分手后起诉女方返还,法院:一部分为共同生活支出,一部分为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予,驳回请求
近日,记者从西畴县人民法院获悉:2022年9月,小华与小丽通过网络直播认识后恋爱并同居。2022年9月至2025年1月恋爱期间,小华向小丽赠送1万余元手机、通过直播间为小丽消费6千余元,小丽使用小华的亲情卡消费7万余元。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转账,小华多次向小丽转账共计30余万元,小丽多次向小华转账共计7万余元。后双方分手,小华以“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为由起诉,要求小丽返还全部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认为:小华与小丽恋爱期间同居近两年时间,有大量的共同消费支出,且双方互有转账,小华向小丽转账的30万余元中,一部分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支出,一部分用于表达爱意、维系情感的一般赠予,小华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均未显示小华转账款项是为以结婚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也未注明款项为借款,且小华作为个体工商户,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赠与的款项不会对其造成重大经济负担,符合恋爱关系的正常交往习惯,不具备撤销返还条件,故判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来源:纵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