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恋爱双方为了未来共同生活,有时会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产。但当婚约未能实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出资的钱该如何处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作出了明确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背景
王某与姚某曾为恋人关系,双方以结婚为目标交往。2012年6月,双方决定在北京市购买一套房屋作为未来婚房。因王某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购房资格,房屋登记只能以姚某名义办理。
购房总价为380万元,外加居间费及相关税费约24.55万元。在购房过程中,王某及其父亲实际承担了大部分资金。王某支付了居间费4.3万元,并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20万元;其父向姚某账户转账15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另外还有100万元汇入姚某账户。姚某使用上述资金支付购房款及税费,并向银行申请100万元按揭贷款。房屋最终登记在姚某名下。
购房完成后,双方并未如愿结婚,关系逐渐破裂。2016年,王某以“确认房屋共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出资款可以主张,但不能确认共有权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购房时王某与姚某处于恋爱关系,有结婚意向,且王某实际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房屋虽然登记在姚某名下,但王某有权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益。然而,由于王某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依法无法登记为房屋共有权人,因此法院驳回王某要求确认共有权的请求。同时,法院指出,王某可以另行主张返还出资及相关权益。
王某随后提起新的诉讼,请求返还购房出资及房屋增值收益。一审法院经评估认定,房屋市场价值已升至1016.13万元,判决姚某返还王某购房款及增值收益共计506.93万元。姚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明确婚约财产纠纷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本案后认为,一、二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普通财产纠纷并按投资收益原则处理并不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房屋购置行为不是为了投资获利,而是基于恋爱关系和结婚意愿购买的婚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并非意味着出资方无权主张利益。依法应认定此类纠纷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的处理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结婚为目的:双方订婚或恋爱期间所进行的财产安排,应以婚姻为最终目的。
2.返还原则:当婚姻目的未能实现时,一方基于婚约给付的财产,应予返还。
3.综合考虑:返还金额不仅与出资比例相关,还需考虑房屋自然增值、产权登记、使用与维护情况,以及购房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
4.防止感情利用财产:处理时应区分基于感情交往的财产给付与借婚姻谋取财物的行为,保障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购房是为了未来婚房而非投资,返还数额不应简单按照出资比例或房屋增值挂钩,而应综合考量所有因素,最终酌定返还金额。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
1.撤销二审和一审原判决;
2.判令姚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王某350万元;
3.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明确了:婚约期间共同购房,如果婚约未能实现,出资方可以要求返还出资,但返还金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
案件启示
1.恋爱购房需慎重在婚姻未确定前购买房产,应明确双方出资、产权登记及未来分配方式,尽量签署书面协议,避免日后纠纷。
2.登记名义不等于所有权归属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不代表另一方无权主张出资返还,关键在于购房目的与出资事实。
3.婚约财产处理需公平与理性法院在判定返还金额时,综合考量资金来源、使用及房屋增值情况,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和社会习俗的尊重。
小结
本案明确了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处理思路:恋爱或婚约期间的共同购房,以结婚为目的,一旦婚姻未能缔结,出资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但返还数额应综合多因素确定,而非简单套用投资收益比例。
对于普通读者而言,这意味着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产安排时,明确协议、保留支付凭证、理性规划房屋登记和出资比例,是避免未来纠纷的关键。
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23-07-2-012-001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2)最高法民再16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