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剖析证据运用,研究法律适用。
编者按
在本文中,作者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指出诈骗罪的认定应具备“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虚构欺诈行为+因果财产处分损失”的完整逻辑链条,厘清了民事违约、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核心边界。感谢郭百达律师的来稿!
婚恋资金与房产交易诈骗:证据不足不起诉背后的刑民逻辑
婚恋资金往来、委托办事、房产交易类案件,历来是刑民交叉司法实践的高发难点。本文紧扣诈骗罪四大构成要件,以常某诈骗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为切入,厘清民事违约、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核心边界,确立资金往来倒挂、无共谋证据、报案反常、民事生效判决优先的类案裁判思路,坚守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为同类刑民交叉不起诉案件办理提供清晰实务指引。
一、基本案情
涉案被指控诈骗分为两大事实板块:
一是以安排医院正式工作为由涉嫌诈骗。常某与刘某系恋爱关系,常某被指控虚构亲属为卫生主管部门领导、具备办理医院入职能力,授意刘某对外招揽人员并收取办事费用。刘某先后联系十余名人员,合计收款139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常某转账119万元。后续入职事项未能办成,刘某自行向全部出资人退还所有款项,时隔近二年后,刘某以被害人身份报警报案,指控常某诈骗。
二是以出售低价抵账房为由涉嫌诈骗。常某被指对外低价售卖抵账房产,与多名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后受疫情及客观因素影响,房屋无法按期网签、交付。各购房权利人陆续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双方成立合法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令常某返还购房款、承担违约责任,案件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以常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刑事定罪证明标准为由,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二、提出问题
1、婚恋关系中双向资金往来呈现金额倒挂,能否直接认定收款一方构成诈骗?
2、仅有单方转述指控、无聊天及沟通记录佐证,能否认定存在诈骗共谋及授意行为?
3、事后全额退还款项、时隔多年才报案,能否直接认定报案陈述真实有效?
4、如何精准区分婚恋经济纠葛、民事合同违约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刑事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民法典合同编及违约责任规定平等主体间房屋买卖、委托事务约定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履行不能、逾期交付属于民事违约范畴,承担返还财产、赔偿违约金等民事责任。
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追诉必须依托完整闭环证据链条,不得将民事纠纷、经济违约随意刑事化。
四、解析思路
(一)婚恋间资金往来倒挂,要进一步去证实诈骗罪非法占有核心主观要件,诈骗罪成立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这是入罪核心前提。
本案中刘某仅提交自身向常某的转账记录,刻意隐瞒双方恋爱期间长期、大额双向资金往来。经核查银行、财付通、支付宝流水,常某向刘某转账总额反而更高,形成资金倒挂状态。同时查实刘某曾被银行起诉欠款,常某存在大额先行转账帮其偿债的记录,后续刘某转账存在归还借款的高度可能性,无法唯一定性为诈骗赃款。
从法理逻辑看,若常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可能持续向刘某大额支出款项,二者存在本质逻辑冲突。在款项来源、性质、用途无法排除借款、共同开支、亲友拆借等合理怀疑时,依法不能作为诈骗定案依据。
(二)无沟通记录、无实际参与、无分赃行为,无法认定虚构事实与诈骗共谋。
诈骗罪客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且存在指使、共谋、参与分赃等行为链条。
本案刘某指控常某授意招揽人员、虚构办工作能力,但二人完整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中,无任何涉及办工作、收钱、找关系、安排入职的相关内容。所有洽谈业务、签订协议、收取费用均由刘某独自完成,出资人均只认识并对接刘某,从未接触、沟通、见过常某。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常某授意、参与、确认、分赃,对刘某私自对外宣称可办理医院工作一事知情,缺乏诈骗罪所必需的客观欺诈行为及共谋要件。
(三)报案主体不适格、报案时机反常,陈述可信度存疑,不能作为刑事定案基础。
报案人资格与报案合理性是审查刑民交叉案件的重要切入点。
案涉办事款项均来自十余名实际出资人,刘某并非实际财产受损主体,其自行垫资退款不能取得合法被害人身份,亦无法洗脱自身潜在嫌疑。同时,涉案金额巨大,刘某却在事项办结失败近二年后才报案,明显违背常人维权常理,存在转嫁责任、借刑事手段规避民事风险的高度可能,其单方指控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四)房产交易属真实民事合同关系,履行不能≠非法占有,民事判决已划定法律边界。
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关键看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合意、是否虚构房源身份、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常某因工程未结工程款合法取得抵账房源,曾成功完成同类房屋交易,并非虚构房源、伪造身份。涉案房产交易均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双方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意。未能按期网签交房,系疫情及客观外部因素导致的履行不能,并非刻意卷款失联、恶意占有购房款。
现所有购房纠纷均已通过民事诉讼审结,生效判决已定性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判令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同一法律事实已经民事终局评价,严禁再重复纳入刑事追责范畴,恪守刑民分立原则。
(五)坚守证据裁判与疑罪从无,杜绝民事纠纷刑事化泛化追诉。
刑事定罪以证据确实充分、形成闭环链条为刚性标准,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锁定案涉款项为诈骗赃款、无法证实存在诈骗共谋、无法证明常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链条明显断裂,达不到起诉证明标准。
刑法具有谦抑性,不能简单将婚恋经济纠葛、欠款纠纷、合同履行违约、委托事务失败等民事行为,拼凑欺诈表象与财产处分结果就认定为诈骗。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财产流转与违约责任,刑法仅规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违约不等于诈骗、欠款不等于犯罪、履行不能不等于非法占有。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不起诉的核心,在于严格紧扣诈骗罪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虚构欺诈行为+因果财产处分损失的完整逻辑链条,缺失任一环节即不能入罪。
办理婚恋交友、委托办事、房产交易类刑民交叉诈骗案件,辩护及办案核心切入点有三点:一是全面梳理双向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金额倒挂、排除借款及共同开支合理怀疑;二是完整固定聊天、通话、沟通记录,审查是否有共谋、授意、分赃的直接证据;三是优先考量是否存在民事合同、生效民事判决、事后退款、报案时机反常等情节,严格划定刑民边界。
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坚守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罪刑法定法治原则的体现,并非纵容民事不诚信行为,而是防止公权力过度介入民间婚恋、商事经济纠纷,杜绝泛刑事化追责,既保障公民人身及财产合法权益,也为同类刑民交叉不起诉案件确立统一裁判尺度。

郭百达 | 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刑民交叉纠纷、经济犯罪,深耕证据审查、不起诉及无罪辩护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