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强和阿珍通过网络游戏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网聊,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相恋后,阿珍向阿强提出想要一台电脑,阿强主动承诺,自己正在使用的电脑暂时先给阿珍使用,等过年时给阿珍送一台新电脑。
面对阿强的提议,阿珍称有阿强正在使用的旧电脑即可,不需要购买新的电脑。
为了让阿珍安心使用,阿强当场修改了电脑的登录密码和屏保,正式将电脑交由阿珍占有、使用。
恋爱期间,阿强曾因自身工作突发需要,向阿珍临时借用过这台电脑,使用完后会又及时将电脑寄回还给阿珍。
两人分手后,昔日温情荡然无存,阿强多次要求阿珍返还电脑,均被阿珍拒绝。协商无果后,阿强一纸诉状将阿珍告上法院,要求阿珍返还电脑。
法院审理认为,阿强最初承诺过年赠送新电脑,阿珍主动选择旧电脑,阿强自愿应允,还通过修改密码、屏保的行为,完成了物品交付。阿强曾临时借用电脑并返还的举动,进一步印证了他认可电脑已归阿珍所有的事实。案涉电脑应当认定为阿强对阿珍的无偿赠与,而非临时借用。
法院认定,案涉电脑的财产权利已完整转移至阿珍名下,且本案不存在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依法驳回了阿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恋爱时,恋人之间满心满眼都是对方,总想把最好的东西赠予彼此,但一旦感情破裂分手,曾经的甜蜜馈赠,很容易变成拉扯不断的纠纷。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一旦财物完成交付、权利转移,赠与就正式生效,赠与人不能随意反悔索要。
阿强主动修改密码、交付使用的行为,就是完整的交付流程,物权已经发生转移,阿强曾经使用的旧电脑,完整转移至阿珍名下。
阿强曾借回电脑使用,不代表电脑仍然是阿强的。法律上区分的核心是财产归属约定,并不是使用状态。阿强借回电脑并寄回,是建立在电脑已属于阿珍的前提下的借用行为,佐证了阿强将电脑赠与阿珍的事实,无法推翻此前的赠与效力。
当然,不是所有赠与都不能要回,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依法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拒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恋爱中单纯的分手、感情破裂,不属于可撤销情形。
特别要说明的是,恋爱中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彩礼、贵重首饰,属于附条件(结婚)赠与,分手未结婚可以要求返还;但日常自愿赠送的电脑、衣物、小额红包、节日礼物,均属于普通赠与,交付后无法追回。
一、口头承诺不算数,行为细节定归属。如果只是临时借给对方物品,一定要明确说明“借用”属性,保留聊天记录、沟通凭证,切勿通过修改密码、主动交付等行为,让对方默认是无偿赠与。
二、摒弃“恋爱赠与,分手必还”理念。恋爱中自愿送出的礼物、财物,只要不属于彩礼类附条件赠与,也无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分手后就不需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