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谨防“恋爱”陷阱 切莫坠入“诈骗”圈套
近日,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多起以婚恋为由实施诈骗的案件。
这些案件中,不法分子往往伪装身份,通过婚恋网站、社交软件等渠道联系被害人并与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编造“生病住院”“生活困难”等理由骗取钱财。
如刘某某诈骗案中,刘某某在微信、抖音上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被害人陈某某聊天并确定“恋爱”关系,期间以生病没钱、生活困难、发生交通事故等理由向陈某某“借款”5万余元;又如王某诈骗案,王某通过某软件认识被害人夏某,谎称自己是现役军人,隐瞒已婚事实与夏某确定“恋爱”关系,并以亲人生病、外出培训等借口多次向夏某“借款”共计13万余元。
刘某某、王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现已被依法处理。
假借“恋爱”名义骗取钱财的案件频发,严重侵害了群众的财产安全。不法分子虚构身份,以谈恋爱为幌子取得被害人信任,再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款”,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交友、婚恋需保持理性,不向陌生婚恋对象大额转账,遭遇异常索财行为,及时留存聊天、转账记录并报警,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