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江某与刘某恋爱期间,男方陆续为女方购买路易威登包、香奈儿包、雅诗兰黛化妆品、苹果手机、珠宝、手镯等,外加转账,总计价值约29.1万元。
2023年两人分手,男方发现女方恋爱期间还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一气之下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所有物品或折价25.5万元。
女方辩称:这些都是恋爱期间男方自愿赠与,自己也给男方买过衣服。
法院判决:驳回!
理由很直接:恋爱期间男方为增进感情,自愿给女方买礼物、转账,属于一般赠与。赠与行为在近两年半内陆续完成,物品已交付,钱已到账。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划重点:恋爱期间送的名牌包、化妆品、手机→一般认定为爱意赠与,分手不退。即使总金额高达29万,只要是在较长时期内陆续赠送,且没有明确约定“不结婚就退”,法院仍认定为一般赠与。对方出轨/劈腿,并不必然导致赠与可撤销(除非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
提醒:恋爱送礼量力而行,送出去的东西就别想着要回来。
真想“以结婚为条件”送大额礼物,一定要书面约定或聊天记录明确,并保留证据。别指望分手后翻旧账,法律不保护“恋爱账本”。
(2024)沪0115民初28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