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花出去的钱,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一起男方以婚约财产为由追偿恋爱支出但被改为不当得利判决支持的真实案例深度解析
(2024)粤**民终***号 |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日
��恋爱时慷慨解囊,分手后反目追偿——这样的故事,在现实中并不鲜见。
本期,我们解析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案例:山西男子黄某在与广东女子符某恋爱期间,历时约八个月,以各种名目向符某转款、代付、购买礼物,合计超过11万元。分手后,黄某以"婚约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全额返还,一审全败。二审法院最终以不当得利为由,改判符某返还65000元。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各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山西省**市**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女,广东省**市人
【案情经过】
2019年,黄某与符某通过微信群相识,互相添加好友。2021年10月21日,双方确认恋爱关系,持续至2022年7、8月分手,恋爱期间曾同居,双方互有转账往来。
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黄某向符某微信转账71156.5元,为符某日常生活代付2399.56元,购买护肤品1399元、鞋子1576元、苹果手机及充电器9805元、平板电脑4399元、扫地机器人1799元等物品共18978元;另自称购买金条20克(8187.1元)、金手镯21335元等金饰共29522.1元赠送符某(符某仅认可收到金手镯一项,即21335元)。
同期,符某向黄某微信转账11220元,双方转账相互抵扣后,黄某净转账59936.5元。黄某自行统计,认为扣除符某退还金额,合计支出116037.04元,因符某分手后拒绝返还,遂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两项请求:
请求一:判令符某返还黄某116037.04元及利息(以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请求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符某承担。
三、裁判历程
【一审结果】
广东省**市人民法院(2023)粤****民初****号:
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未见过父母、未订婚);且符某在恋爱期间始终处于已婚状态,黄某对此明知,双方同居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客观基础,黄某在恋爱期间的支出不属于彩礼或其他婚约财产,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结果(终审裁判)】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终***号 :
一、撤销广东省**市人民法院(2023)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二、限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返还65000元;三、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将案由纠正为"不当得利纠纷",并重新核算应返还金额。经查明,黄某向符某净转账59936.5元,赠送金手镯及各类物品及日常代付共42712.56元,合计102649.06元;但综合考量符某在同居期间承担租房、水电费等合理支出,酌定符某应向黄某返还65000元。
关于黄某主张赠送20克金条(8187.1元),符某予以否认,黄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四、核心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归纳本案两项核心争议:
焦点一:符某应否向黄某返还116037.04元?该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焦点二:本案案由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
五、法院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就两个焦点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案由定性:不当得利而非婚约财产
婚约财产要求严格:必须存在婚约(订婚)关系、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并有历经婚约仪式等情节支撑。不当得利则赋予更广的保护空间:只要对方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财产,就可以要求返还。
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法院定性本案案由属婚约财产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符某应返还的金额认定
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公序良俗原则,认定双方自认基于婚外情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符某取得财物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本案中,符某与黄某自认双方之间存在基于婚外情产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符某明知其自身已婚的情况下仍与黄某交往,其取得财物没有合法依据,符某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基于双方同居期间,符某租房子、支付水电费等辩解具有一定合理性,本院酌定符某应向黄某返还65000元。
至于黄某主张赠送20克金条,符某予以否认,黄某未能提交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六、律师说法:四个关键法律问题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分手追偿纠纷,背后却涉及多个实务中高频出现的关键法律问题。
☑ 问题一:婚约财产与不当得利有何区别?
婚约财产要求严格:须存在婚约(订婚)关系、以将来结婚为目的,且通常需有经历婚约仪式等情节。不当得利门槛更低:只要对方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财产,即可主张返还。本案中,黄某明知符某已婚而仍与之交往,不具备婚约财产的前提条件,但不当得利路径仍获部分支持。
☑ 问题二:对方已婚,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一审以"双方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客观基础、违背公序良俗"为由驳回全部请求,但二审绕开了这一逻辑:正因双方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关系,符某取得财物才"没有合法依据",反而构成不当得利,黄某有权要求返还。因此,情侣已婚不必然导致分文不得,关键在于选择正确的诉讼路径。
☑ 问题三:分手后能要回多少钱?
二审并非支持黄某116037元的全部主张,而是经精细拆账后酌定65000元。可得回多少,取决于:①可证明的实际转账金额(需有账单流水等证据);②所赠贵重物品双方是否确认;③对方是否有对抵扣合理生活费用的合理辩解。证据的完整性直接决定赔偿金额的高低。
☑ 问题四:贵重礼物的赠与如何主张返还?
黄某主张赠送20克金条的诉请,因符某否认且黄某无法举证而落空;金手镯则因符某自认而获支持。实践中,赠与贵重物品时应保留购物凭证、支付记录、收货确认记录等,同时建议在转账备注中注明赠与性质或附加条件,为未来可能的纠纷预留主张空间。
七、给每一位读者的忠告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记住:
◆ 恋爱期间花出去的钱,分手后并非必然能全部要回,举证不足是最大隐患;
◆ 情侣已婚不能主张婚约财产返还,但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路径不同,结果有别;
◆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贵重礼品,务必保留凭证(转账记录、购物凭证、多方确认记录);
◆ 可得回金额取决于可证明的实际支出,而非自行统计的发放金额;
◆ 遇到此类情形,请及时与专业律师沟通,制定切实的诉讼策略。
感情投入应当分清界限,法律保护的是可核实的权益。
(本文依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撰写,当事人姓名均经处理)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果您在恋爱期间财产追偿问题上遭遇困境,欢迎联系我们,让专业的力量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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