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咨询了一个极具典型性的问题。老家亲属的 17 岁女孩在外务工时,与一名 50 岁男子交往,男方为表明处对象的诚意,主动向女孩转账 50 万元。二人约会、同居一段时间后,女孩返回老家,在家人安排下就地成婚。时隔一年,男方以诈骗为由报警,外地警方跨省将女孩带走。
家属咨询我时,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三个问题上:“警察说再退 20 万就能放人,要不要给?”“不退赃的话,孩子能判几年?”“她还未成年,能不能反过来告对方强奸?”
而我给出的第一个建议,和绝大多数家属的本能选择完全相反:先别急着退赃,先别急着默认有罪。先搞清楚最核心的问题:这件事,到底是不是刑事犯罪。
一、先划清边界:恋爱收钱没结婚,不等于就是诈骗
很多人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误区:收了对方的钱,最后没结婚,就是骗婚,就是诈骗。这是典型的 “客观归罪” 思维,完全不符合刑法的认定逻辑。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 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
放到婚恋纠纷类案件中,有两个最关键的判断标准,也是实务中无罪辩护的核心抓手:
1. 主观目的看 “收款时”,禁止事后倒推
不能因为女孩后来和他人结婚,就倒推她当初收钱时就抱有诈骗目的。恋爱关系中,今天想结婚、明天不想结,是再正常不过的情感与意愿变动。单纯的婚恋选择变化,属于道德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绝对不能等同于刑法上的诈骗故意。用事后行为反推事前主观,是办案中常见的思维误区,也是辩护律师必须击破的逻辑漏洞。
2. 单纯 “结婚承诺”,不属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
如果女孩没有虚构身份、虚构家庭背景、编造虚假事由,只是基于恋爱关系接受了对方的大额赠与,哪怕最终未能成婚,本质上也只是民事赠与纠纷。男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以 “附条件赠与”“不当得利” 为由起诉要求返还钱款,但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该动用刑事手段追责。
实务中大量婚恋诈骗报案,本质都是男方 “人财两空” 后,试图借助刑事力量解决民事纠纷。而家属一见到人被刑事拘留,就先自乱阵脚,主动把民事往来往刑事犯罪上靠。
二、批捕前的 37 天,是无罪辩护的黄金窗口
咨询中的女孩已被带走 20 余天,正好卡在刑事案件最关键的节点 ——检察院审查批捕之前。这就是业内常说的 “黄金 37 天”,也是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辩护价值最高、无罪成功率最高的阶段。
很多家属不理解这个阶段的意义,总觉得 “人都抓了,肯定是有罪了,赶紧退钱争取从轻”。但恰恰相反:
- 刑事拘留只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强制措施,绝非有罪结论;
- 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才是对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的初步司法确认;
- 一旦批捕,案件的追诉惯性会急剧增强,后续再做无罪辩护、争取不起诉,难度将呈指数级上升。
反过来,如果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能够向检察院提出 “本案属于民事赠与、诈骗证据不足” 的专业意见,争取到不批准逮捕的结果:
✅ 当事人当日即可取保释放;
✅ 案件大概率走向撤案或轻缓处理;
✅ 后续即便男方主张返还钱款,也只是民事协商范畴,不会留下刑事案底。
这个时候再谈退钱、谈和解,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我方手里。而如果家属上来就急着全额退赃,等于直接自认了犯罪事实,反而把无罪的辩护路径彻底堵死。
我常跟家属说一句话:先解决 “够不够罪”,再解决 “判多少年”。顺序搞反了,花再多钱也买不来最好的结果。
三、三个高频认知误区,一次说透
结合这个案件,也是所有同类咨询中家属最常问的问题,在此统一厘清:
1. 女孩 17 岁未成年,能不能告对方强奸?
不能。刑法上的性同意年龄是14 周岁,而非 18 周岁。只要女孩已满 14 周岁,且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强奸罪。拿 “未成年” 为由反告强奸,不仅不会被立案,反而可能让办案机关认为家属态度恶劣、意图反制,最终适得其反。
2. 警察说 “退 20 万就放人”,可信吗?
务必谨慎对待。首先,协助办案的当地派出所民警传话,不等于主办单位的正式决定,更不代表检察院的意见;其次,“放人” 的表述极其模糊 —— 是取保候审,还是直接撤案?二者法律性质天差地别。更关键的是:如果本案本身就存在无罪空间,根本不需要靠花钱换自由。
3. 诈骗 50 万,到底会判多少年?
必须先说明:在未查阅全案证据、未确认所有量刑情节之前,任何 “精准判几年” 的承诺,都是不负责任的。仅从法定刑标准来看:
- 全国多数地区,诈骗 50 万元已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但所有量刑调节的前提,都是罪名成立。
四、给婚恋诈骗案家属的 3 条实操建议
1. 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掌握第一手案情
家属听到的所有消息,都是二手、甚至三手的传话,往往夹杂着办案人员的施压话术和信息偏差。只有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本人,才能核实完整案件事实、确认讯问笔录内容、厘清当事人到底作出了怎样的供述、是否存在被诱导的情形。不掌握真实案情,所有决策都是盲目猜测。
2. 不要盲目退赃,更不要私下交付钱款
退赃退赔永远是量刑辩护的手段,而非定性辩护的手段。在确认案件性质之前,贸然全额退赃,会被默认为自认有罪,直接丧失无罪辩护的基础。尤其是所谓 “交钱就放人” 的口头承诺,没有任何书面依据,风险极高。
3. 把辩护重心前置到审查批捕阶段
婚恋纠纷类诈骗案件,证据往往先天薄弱,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极难举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是最容易采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意见的节点。错过了这个窗口,后续再想翻案,就要付出数倍的时间、金钱与代价。
做刑事辩护这些年,见过太多类似的故事。本来是你情我愿的婚恋往来,最后反目成仇,一方动用报警施压,一方身陷刑事风险。
也见过太多家属,因为不懂法,一上来就抱着 “花钱消灾” 的心态,急着退赃、急着认罪,硬生生把本有无罪空间的案子,做成了实刑。
法律从来不是 “谁报警谁有理”,更不是 “谁吃亏谁有理”。
民事纠纷有民事的解决路径,不该动辄动用刑事手段降维打击。
如果你也正遇到类似的困境,记住一句话:先定性,后量刑。别急着认错,别急着掏钱。先找专业的人,搞清楚你面对的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