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李恋爱两年后计划结婚,2021年12月决定在武汉购置婚房。
小王陆续向小李转账37.8万元用于购房。小李补足剩余首付款,合计支付49万元,并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
房子买了,婚没结成。2022年11月双方分手。
小王要求全额返还37.8万元,小李仅返还18.7万元,余款拒付。小王遂起诉。
小李辩称: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应按共同共有处理,房屋贬值损失小王应共同承担,核算后自己无需再补;且此前转给小王的18.7万元是借款,对方应归还。
双方争议较大。法官调取房屋登记信息及同类房屋不同时段市场价格,核实案涉房屋确已贬值。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李当日一次性再返还小王12万元,小王自愿分担相应贬值损失。至此小王共计拿回30.7万元。
婚前共同出资买房,这三点必须清楚:
第一,婚没结成,出资要退,但不一定全退。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购房转账,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婚约未缔结,收款方应当返还,但返还金额受房产盈亏影响。
第二,房子贬值了,出资方可能要承担部分损失。 购房目的是共同居住,不是投资获利。房价波动属客观市场风险,不应由登记方一人承担,但登记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返还。本案调解结案,损失分担为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
第三,房本上没名,权利天差地别。 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仅享有出资款债权请求权,只能通过诉讼追款,无法直接主张房屋产权。若双方共同登记为产权人,分手时可直接分割产权。房本上的名字,比任何承诺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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