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咸新区,李某为追求田某,在确定恋爱关系前,先后赠送金项链(2500元)、转账520元、800元,后又赠送金手镯(14506元),总计约1.83万元。双方短暂恋爱后分手,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全部财物,称这些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女方辩称:这些都是恋爱前的朋友间赠与,男方曾在抖音表示放弃索要,现在反悔。
法院判决:520元、800元转账→属于情感象征意义的特殊金额,一般赠与,不退。金项链、金手镯→无明确证据证明赠与当时约定了“以结婚为前提”,但考虑男方急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关系发展程度及公平原则,酌情返还5000元。其余款项不予支持。
划重点:恋爱前/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若没有明确约定“不结婚就退”,法院不一定全额支持返还。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520、1314等)一律认定为一般赠与。法院会综合考虑:赠与目的、双方关系发展程度、公平原则,酌情判决部分返还。
提醒:想以结婚为目的送贵重礼物,聊天记录里明确说清楚,并保留证据。别在社交媒体上说“不要了”,反悔时法院可能认定你放弃权利。追求阶段的贵重礼物,分手时很难全额要回。(2025)陕0191民初1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