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男女恋爱期间,男方发给女方的节日红包在分手后能要回去吗?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由此可见,男方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情侣关系发给女方的节日红包属于赠与财产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在女方收取前,其可以选择撤销赠与;而在女方收取后,红包中的财产便已归女方所有,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女方,此时男方不得撤销赠与,即使分手了也不得要回。但是,如果男方发节日红包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则属无效民事行为,女方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例如,男方已婚,则其未经配偶同意给女方发的“520元”“1314元”“999元”等节日红包,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男方及其配偶均可以赠与行为无效向女方主张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