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段恋情结束,
曾经以爱为名的转账,
究竟是婚恋诈骗,还是普通的经济纠纷?
2025年3月,离异的余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李某某。次日,二人约会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交往之初,李某某主动告诉余某某自己在外有欠款。余某某心生同情,向李某某转账15万元,用于帮她还债。随后,余某某搬到李某某家中同居,把自己的存折、银行卡等都交给对方保管。然而短短三个月后,二人因旅行中的矛盾发生争吵。余某某提出分手,要求李某某返还恋爱期间他转账的17.8万元。李某某拒绝,理由是:钱是你主动给我还债的,分手也是你提的,无权要回。
余某某先以“不当得利”起诉到法院,后又撤诉。最终,他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李某某“婚恋诈骗”。公安机关经审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图为AI生成)
很多人不理解:三个月转出17万多,难道不是骗?
实际上,数额大不等于犯罪,婚恋诈骗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法律要件。
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压根没想好好处对象,而是把恋爱当幌子,奔着你的钱去。本案中,李某某离异单身多年,没有通过婚介或其他途径频繁物色对象。双方是通过共同的朋友自然相识,余某某主动追求,李某某才同意交往。二人同居、旅游,真实感情维系了三个月,最终因性格矛盾分手。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李某某从一开始就是“设局骗钱”。
诈骗往往靠编造身份、职业、家庭背景等关键信息。而本案中,李某某的婚姻状况、经济条件等均为真实。她在交往初期主动坦白自己有欠款。这与典型的“装可怜”或“装大款”骗取信任的诈骗手法,恰恰背道而驰。
本案中证据清晰显示:15万元是余某某主动转账给李某某还债,并非李某某以虚假理由索要。至于同居期间的其余花销,包括生活费、旅游开销等,均属于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消费。这类支出在法律上通常认定为一般赠与,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也就是说,涉案17万余元中,没有一笔是李某某通过虚构事实、制造紧迫事由骗取的。这与婚恋诈骗中“以家人重病、生意失败等理由频繁索要钱财”的行为模式完全不同。
二人自确定关系后即同居,共同生活、共同出行、融入彼此社交圈。分手原因也是旅游中的实际矛盾,而非余某某发现被骗后主动脱身。这段感情是真实存在并自然终结的,而不是一场精心编排的“骗局”。
第一,大额转账留证据。借款、赠与还是共同花销?转账时务必备注用途。如系借款,最好写借条。
第二,核实身份不轻信。涉及大额钱财时,建议查看对方户口本、离婚证等基本信息。警惕那些频繁索要钱财却从不带你进入真实社交圈的人。
第三,认识“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报案前先判断:对方是否虚构了核心身份信息?是否编造了紧迫事由反复要钱?如果只是感情破裂后不愿还钱,通常属于民事纠纷,刑事途径很难立案。
第四,发现被骗及时止损。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向公安机关报案。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仍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大额、明显超出日常消费的款项。
来源:蚌山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