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所有转账均“以结婚为根本前提”,目的落空后应全额返还。
律师反击策略:
首先,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以结婚为条件”达成合意。没有婚约协议、没有彩礼约定,甚至连双方家长见面、谈婚论嫁的证据都不存在。
其次,从转账金额和频次来看——520元、1,314元等转账,在民间习俗中明确属于“表达爱意”的象征性赠与,与彩礼、婚约财产有本质区别。
再者,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共同消费、日常开销,部分款项已消耗于共同生活开支,并非由李女士单方占有。
法律支撑: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而“附条件赠与”必须明确约定条件,原告未完成举证,法院最终未采纳其“附结婚条件”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