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11万6,分手能全要回吗?法院:只认借条确认的5万!
情侣交往期间频繁转账,分手后一方主张"全是借款"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这种诉求法院会全部支持吗?
来看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典型案例(鲁法案例【2026】259),讲清恋爱转账中赠与与借贷的界限👇
范某某与张某某曾系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资金往来频繁。
2022年,范某某累计向张某某转账十余笔,合计116,600元,所有转账均未备注款项性质,也没有聊天记录单独约定为借款。
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对交往期间经济账目进行核对清算,张某某自愿向范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金额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
到期后张某某未按约还款,范某某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主张全部转账116,600元均为借款,要求张某某全额返还。
张某某辩称:其余66,600元系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或共同花销,不属于借款。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既要有款项交付,还要有双方明确的借贷合意。
案涉116,600元转账发生在恋爱期间,双方未就每笔款项单独作出借款约定,也无借款用途说明或还款承诺;
恋爱期间情侣间为维系感情发生的转账具有情感依附属性,不因单笔金额较大就当然转化为借款,无明确借贷合意的通常认定为自愿支出或赠与;
双方在分手后已进行对账结算,张某某自愿出具50,000元借条,系对前期经济往来的最终确认,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据此,民间借贷需同时具备①款项已交付+②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约定、借条、聊天记录表明是借不是给)。
🔹 一般原则——无特别约定视为赠与或自愿支出
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共同消费、节日红包、日常资助等,未明确说是"借给你的",通常推定为一般性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 例外——事后结算/借条可锁定借款性质
若分手后经对账,对方自愿出具借条、签署结算单或在微信中明确"这X万是借的,我会还",则该部分款项可被认定为借款,按约定偿还。
🔹 举证要点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的,被告抗辩系赠与或共同花销并提供初步证据的(如聊天记录、特殊金额520/1314等),原告仍需就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否则承担败诉风险(《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恋爱期间大额资金往来,尽量在微信聊天中说明性质("这5万你先拿着周转,记得还"),转账备注写"借款";
分手对账结算凭证(借条、欠条、确认微信)是最关键证据,务必妥善保存;
切勿想当然认为"我转给你的钱你就得全还"——没有借贷合意的大额转账,法院也可能认定为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赠与、日常花销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汶上县人民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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