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礼物、发红包(如纪念日礼物、“520”红包等)较为常见。这类支出通常是为了表达感情、增进关系,一般属于无偿赠与。赠与一旦完成,即使双方后来分手,受赠方也无需返还。
但涉及大额支出的赠与,则需具体分析其性质。如赠与方能够举证证明当初的赠与为附条件赠与(例如以结婚为目的),在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情况下,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需要注意的是,如赠与的大额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如共同租房、日常消费等),应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对已花费部分予以扣减后,再返还剩余的部分。
此外,如未能结婚,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礼物能否以彩礼名义主张返还?所谓彩礼,照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或其家庭向女方或其家庭给付的财物。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与方式、财物价值,以及给付人与收受人等因素加以认定。
一般而言,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通常不认定为彩礼:(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或礼金;(2)为表达或增进感情而发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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