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结束时,为了厘清经济纠葛,一方给另一方补写一张《借条》或《还款协议》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拿着这张“事后补写”的条子去法院起诉,到底能不能赢?
以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您拆解法院支持与不支持的两类情形。
一、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转化型借贷(结算合约有效)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不将其视为单纯的借款合同,而是将其定性为“转化型借贷”或“结算合约”。法官认为,情侣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往往错综复杂,既有赠与、共同消费,也有借款和垫资。分手时出具的借条,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去所有账目进行“清算”后的结果。只要金额基本对应实际发生的转账,且不存在胁迫情形,这种结算行为就受法律保护。
案例1:(2022)沪01民终3489号——结算合约有效
【基本案情】
刘科与王琼雅原系恋爱关系。2020年6月30日至12月4日期间,刘科向王琼雅微信转账139900元,并为其购置手表、衣物、家具等物品支出59363元。2020年12月18日,双方因分手产生纠纷,王琼雅出具220000元借条,约定分5个月、每月15号还款44000元。后续二人短暂复合,2021年7月正式分手,期间王琼雅仅向刘科还款3000元。刘科催讨余款未果,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王琼雅归还220000元本金,并按年利率3.85%支付2021年6月16日起的逾期利息。王琼雅一审、二审均主张案涉款项为恋爱赠与,借条系冲动出具、非真实意思,且双方复合后借贷关系已消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扣除已还款3000元,判决王琼雅返还刘科借款本金217000元以及利息,二审法院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一方出具借条对款项予以结算确认的,可成立转化型民间借贷关系,不以原始逐笔款项交付匹配借条金额为必要条件。当事人主张款项为赠与的,需举证证明出借人存在明确赠与意思表示,无证据佐证的不予采信。以出具借条后双方复合、借条系冲动出具为由否定借贷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当事人前后抗辩陈述矛盾的,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2:(2022)辽0803民初3413号——对账后签署还款协议
【基本案情】
原告王悦桐与被告蒋宇曾于2019年9月末至2020年3月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载明因信用卡还款原因向原告借款17万元,约定分84个月归还,若逾期需按借款总金额每日0.03%标准计算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转账36,998元,自2022年3月11日后未再还款。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剩余欠款132,600元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系共同消费与赠与,签订《借款协议》系分手时受原告胁迫所签,并非真实借贷意思表示,后续转账仅为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蒋宇于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王悦桐借款本金132600元以及利息。
【裁判要旨】
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转化为借贷关系的认定: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虽存在多笔转账,但结合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事后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清算,并达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例3:湖北仙桃市法院(2024)——欠条作为结算依据
【基本案情】
小芳与阿福于2016年上半年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阿福以购置经营设备为由,陆续向小芳借款,小芳累计向其转账26.1万元。后续双方对恋爱期间全部经济往来进行汇总结算,扣除阿福向小芳的转账款项后,确认阿福尚欠小芳20万元。为此,阿福出具欠条,明确欠款20万元,约定分三年还清。欠条出具后,阿福未按照约定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小芳催讨无果,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阿福认可欠条为本人书写,但抗辩该欠条系双方玩笑出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仙桃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判决阿福向小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裁判要旨】
恋爱期间普通日常吃喝、旅行等情感维系消费,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情侣双方对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消费支出进行书面结算并出具欠条的,属于将社交情谊关系转化为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无胁迫、重大误解、危困状态的情况下出具的结算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对应的转账交付凭证,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欠款方需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情侣大额资金往来需明确款项性质,留存转账记录、欠条、沟通记录等凭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法院未予支持的情形:虚假借贷与分手费(无效)
并非所有补写的借条都能得到支持。法院驳回诉请的核心原因在于:借条背后没有真实的借款交付事实,或者约定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最典型的就是所谓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或“精神补偿金”。
案例4:(2021)粤01民终24943号——典型“分手费”披外衣无效
【基本案情】
魏某玉在已婚状态下,于2017年6月与汤某英发展恋爱关系,双方交往至2020年。汤某英主张,其受魏某玉怂恿投资“贝米钱包”亏损30余万元,且恋爱期间意外怀孕并流产,遭受身体与精神损害。2020年5月24日,双方签订《分手协议书》及《借条》,约定魏某玉自愿补偿汤某英28万元,分三年付清,逾期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款项涵盖投资亏损、身体及精神损失等。协议签订后,魏某玉累计支付58451.57元,剩余221548.43元未付。后续双方产生纠纷,魏某玉起诉请求撤销协议、追回已付款项及体检费用;汤某英反诉要求魏某玉支付剩余欠款及利息。一审查明,协议载明的流产事实并不成立,亦无充分证据证实投资亏损系魏某玉导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分手协议书》及《借条》无效,驳回魏某玉除确认合同无效外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汤某英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情侣为终止恋爱关系自愿约定的分手补偿费,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自然之债,不受法律强制保护,对应的分手协议、虚假借条依法认定无效。无真实借贷事实,仅以借条、分手协议包装分手补偿款的,不成立合法借贷关系。自然之债中,义务方已自愿履行的部分款项,不得再以不当得利等理由主张返还;主张对方存在诱导投资、造成人身及精神损害需赔付的,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5:浙江湖州吴兴区法院(2020)——附带人身条件的欠条无效
【基本案情】
张强与王丽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张强向王丽转账、支出款项较多。二人后续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张强因心生不甘,要求王丽向其出具一张10万元的欠条。欠条载明款项含买车4万元、买房4万元、借款2万元,约定三年后7月2日归还,同时附带“三年不乖、发生意外可随时拿回钱款”等依附人身关系的特殊条件。此后王丽另行交往他人,张强认为王丽违背恋爱承诺,依据欠条诉至法院,要求王丽全额归还10万元借款。张强庭审自认,出具欠条的真实初衷是王丽若与其维系三年恋爱关系,便无需还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合意,欠条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违背公序良俗,借贷关系不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张强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案判决最终生效。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大核心要件。以维系恋爱关系、人身依附条件作为还款与否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属于合法借贷合意。即便持有欠条,若欠条实质为维系情感的约束手段、无真实借贷意思,且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对应款项实际交付的,依法不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恋人之间款项往来不得捆绑人身关系,如需确立借贷关系,需明确借贷性质、留存完整交付凭证,杜绝以情感、人身约束设定钱款权利义务。
案例6:辽宁沈阳市中院(2015)——典型“分手费”打条无效
张某与王某分手时,张某要求50万元补偿,王某无力支付遂写借条。张某起诉后,法院认为借条系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分手费,张某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凭证,且借条目的违背公序良俗,驳回诉讼请求。
实务警示:千万不要试图把“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包装成借条去起诉,法院基本不会支持。另外,如果借条上的金额完全没有对应的银行流水或转账凭证支撑,极易被认定为虚假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