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重点
恋爱时,两个人憧憬着未来,一起出钱买房,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可一旦感情走到尽头,这套曾经承载着两人希望的房子,往往就成了最棘手的难题。
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谁出钱多,谁就分得多,按出资比例分割增值收益,天经地义。但最高院的一个再审判决告诉我们,事情没那么简单。
王某(女)和姚某(男)恋爱期间,共同看中一套房产。两人合计着买房,总价380万元,外加一些费用。
女方王某支付了居间费、定金,还转了一笔购房款,她的父亲也“赞助”了150万元。男方姚某则支付了另一部分房款,并办理了100万元的贷款。最终,房子登记在了姚某名下。
房子是买好了,但感情却没走到最后。二人分手后,这套房的归属和增值该怎么算,成了争议焦点。
王某认为,自己购房出资比例达到67.16%,房子后来增值了,姚某应当按照这个比例返还她的出资和相应增值收益。因二人不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一目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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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向女方返还506.93万元,粗略为房屋总价的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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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主张的67%左右的是二人买房时的出资比例,一审、二审判返500多万元,再审又改成350万元。也就是说,法院最后处理的,不是简单的“拿房屋现值乘以出资比例”。
法院到底是怎么考虑的?
这个案子,法院并没有简单地当作普通的共有财产分割来裁判。将案件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而不是“所有权确认纠纷”或“共有纠纷”。这个定性,决定了法院的裁判逻辑和普通人的直觉完全不同。
法院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共同生活”,是为结婚做准备,而不是纯粹为了投资。
既然是婚约财产纠纷,就不能简单套用投资领域的“按出资比例分收益”规则。法院需要通盘考虑一系列因素: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房屋增值的客观事实、房屋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甚至还包括购房时的限购政策——因为王某在当时并没有购房资格,这也是房屋登记在姚某名下的重要原因。
正是基于这些复杂因素的统筹考量,最高院才没有按照王某主张的出资比例来分割增值,而是综合全案,最终酌定了一个350万元的返还金额。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明明女方出了更多钱,法院为什么不按比例分?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逻辑:法院裁判的核心,不是“投资收益分配”,而是“婚约财产返还”。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 如果是投资:那就按出资比例算增值,各担风险,各享收益。
- 如果是婚约财产:那就需要看“结婚”这个目的有没有实现。现在两人分手了,当初共同出资的基础就不存在了。法院要做的,是公平地“清算”这笔为了缔结婚姻而投入的财产,而不是让双方像投资人一样分享资产增值。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完全不考虑出资比例。出资多少依然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只是说,出资比例不是唯一标准,更不能直接变成增值收益分配公式。
共同买房,先把约定写下来。
恋爱期间感情好,什么事都好商量,但口头承诺在纠纷面前往往不堪一击。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最基础的风险防范手段,就是签一份书面的出资协议,明确写清楚各自出了多少钱、房屋份额如何分配、分手后如何处置。这份协议最好双方签字,各自留存。
公证可以帮助固定意思表示。
这个案子本身不涉及公证。不过在类似的大额财产安排中,如果双方已经谈清楚房屋归属、出资性质、分手后的处理方式,可以考虑通过协议公证等方式,把身份、意思表示和签署过程固定下来。它的价值不在于保证以后一定没有争议,而在于减少“当时到底怎么说”的扯皮空间。
不要把出资比例当成唯一答案。
这个案件最核心的警示在于:婚约财产纠纷下的财产返还,不是简单地按出资比例算加法和乘法。法院会结合婚约目的、双方贡献、共同生活情况、客观政策限制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你出的钱多,当然重要;但在具体案件里,它未必能自动换算成对应比例的房屋增值。
风险提示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风险提示,不替代具体个案咨询;不同地区、不同事实和材料可能影响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