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民事 婚约财产纠纷 民间借贷 重复诉讼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因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发生争议。此前,王某依据李某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王某主张。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办案律师:石玉宏、马长征)
后李某另案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王某,要求返还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保险费等款项,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张某名下银行账户。
上海兰迪(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继续接受王某委托,指派石玉宏、梁燕飞律师代理本案。代理律师积极研判,组织团队讨论,准备答辩、质证、代理意见,多次与当事人沟通确认。庭审当日法庭突发情况导致审理节奏受阻,代理律师为尽快了结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主动与法院积极沟通,坚持推进庭审,直至当日中午一点半完成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虽申请冻结我方当事人账户,庭后原告又补交新证据,主张我方支付其购买保险的相关费用,代理律师和法官确认不再开庭审理后,及时审阅材料并提交补充质证意见及代理意见,有效回应对方新增主张。本案审理全程,我方未提交任何新证据,完全依托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抗辩。但经代理律师充分抗辩,其保全及实体诉求均未获支持。我方主张三个意见:1、本案构成重复起诉;2、本案双方不涉及婚约;3、双方恋爱关系期间的账目已经通过借条形成了最终的对账。最终,法院虽未采纳第一个观点,第二个观点及第三个观点全部采纳认定,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全面胜诉,双方因恋爱关系引发的系列纠纷仍未终结,男方对此案又提起了上诉,目前还未收到二审法院通知。
律师解析
本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核心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经济来往的情况及款项性质;原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梁燕飞律师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王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抗辩证据一致。两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均为恋爱期间经济往来、本次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关系,符合重复诉讼构成要件。
案涉款项已在前案中完成终局对账与处理。前案审理中,双方已就恋爱期间全部经济往来进行完整对账,借条系对账后对剩余债务的确认,生效判决已对相关款项作出终局认定,原告无权再就同一往来另行主张。
原告主张婚约财产返还不成立。其诉请返还的款项多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小额转账,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庭后补交证据也不足以支撑其主张。双方的转账均已经形成对账,王某给李某出具《借条》,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等维度逐一反驳。
我方以对方证据完成抗辩,未提交任何证据,全部通过核对、拆解、质疑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凭证等材料,从中找出矛盾点、重合项与不合理之处,实现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抗辩体系完整、理由充分。
梁燕飞律师部分精彩代理词再现
一、本案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婚约,案涉款项性质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或共同生活消费,依法不属于可返还的彩礼或婚约财产
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请求权基础在于主张案涉转账系“为了结婚目的”的给付,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然而,本案事实完全不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定构成要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在长达数年的恋爱期间,双方从未订立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婚约,亦未举行具有社会习俗意义的订婚仪式,更无就结婚的具体时间、条件等事宜达成任何合意。原告所主张的“结婚目的”纯属其单方主观陈述,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在缺乏以缔结婚姻为共同目的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原告向被告的转账行为,其法律性质更符合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情感、增进感情或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而作出的无偿给予,即一般赠与。
其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法律支持返还的“彩礼”具有特定的习俗性、目的性和条件性,通常与婚约的订立直接相关。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中包含大量诸如0.52元、5.2元、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定寓意的金额,这些款项明显属于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情感赠与,与基于婚约习俗、以结婚为实质条件的“彩礼”性质迥异。将恋爱期间的普通经济往来一概认定为婚约财产,不仅缺乏事实依据,亦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扩大解释,不应获得支持。因此,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主张返还全部转账,其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二、双方因恋爱期间经济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终局性解决,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最关键且直接的程序性抗辩理由在于,原告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在原、被告恋爱关系终止后,双方已就恋爱期间的全部经济往来进行了彻底清算对账,并由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条,以此确认了最终的结算结果。就该借条所承载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此前已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2025冀0184民初XXXX号),并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案号:2025冀01民终XXXX号),该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欠付被告123,600元的事实,并判令其履行还款义务。该前诉判决,已对双方基于恋爱期间经济往来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有既判力的终局裁判。

作者介绍:


梁燕飞律师执业初期就致力于深耕家事案件,在执业期间代理的家事案件覆盖河北石家庄市各区、石家庄周县、张家口、邢台、衡水、北京、内蒙等地区;为客户拟定离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房产赠与协议、分手补偿协议等;通过诉讼及非诉讼的方式代理离婚纠纷、遗产纠纷、婚内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赠与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等。
同时,梁燕飞律师也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建议,合规方案等;为企业代理各类诉讼;为企业起草、审核合同文本等;为企业提供股权结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落地等。
专注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逾十年,中国法学会会员,心理健康指导咨询师,恒聚创业孵化园创业导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石家庄市青少年权益保护研究会社会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梁燕飞律师联系电话:1553217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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