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背景
2023年9月,刘强(化名)与王芳(化名)通过网络相识,同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
恋爱期间,王芳多次向刘强提及购房、买车、装修等婚嫁相关事宜,催促他筹集资金购置婚房、婚车。
为了顺利和王芳结婚,每月收入仅5000元的刘强,通过变卖自有房屋、车辆、向亲友借款、网上贷款等方式持续向王芳转账,还在部分转账后备注了“自愿赠与,无需返还”的字样。
2023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刘强累计向王芳转账共计141万余元。
后续刘强因过度借贷深陷债务危机,多家金融机构和出借人通过催收、起诉等途径向他追责,最终两人因此分手。
2025年,刘强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芳返还全部141万余元款项。王芳未出庭应诉,仅提交材料辩称所有款项都是刘强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婚恋往来款项的性质不能只看转账备注,需要结合给付目的、金额大小、给付人经济能力、资金实际用途、双方沟通记录等多方面综合判定。
本案中的所有转账都发生在双方筹备结婚的关键阶段,具备非常鲜明的婚约财产属性。
刘强标注的“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和他每月仅5000元的实际收入水平、后续背负巨额借贷的客观事实完全相悖,本质上是刘强为了推进婚约、满足对方要求的被动表述,并不是他真实、自由的赠与意思表示。
同时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也能看出,王芳是以愿意结婚为条件向刘强索要财物,让刘强形成了错误认知,才作出了所谓的财产赠与承诺。
综合全部证据,一审法院最终判令王芳向刘强返还118万余元。
王芳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区分婚约财产和普通赠与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主观上的婚嫁合意,以及款项往来是否符合围绕结婚安排的客观给付特征。
本案中恋爱伊始,王芳就主动主导婚房、婚车的筹备事宜,所有资金往来全程围绕结婚展开,王芳还持续催要款项,在刘强已经明显无力负担的情况下仍不停止,刘强的所有转账行为本质上都是被动给付,他标注的“自愿赠与,无需返还”不具备法律效力。
刘强已经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婚嫁合意,而王芳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王芳的行为已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据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1. 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不要为了表心意随便标注“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如果这笔钱本质上是为了结婚准备的彩礼、婚房款等,最好通过聊天记录或者书面说明明确标注款项的婚嫁用途,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2. 普通恋爱期间的小额节日红包、日常消费支出一般会被认定为正常赠与,不需要返还,
但如果是超出自身日常收入能力的大额转账,一定要留存好转账记录、双方沟通的聊天截图,明确款项的给付前提是双方后续缔结婚姻。
3. 千万不要为了满足对方的婚嫁相关资金要求,随意变卖个人资产、向亲友大额借款甚至借网贷,一旦后续婚恋关系破裂,不仅自己要背负巨额债务,后续主张返还款项的过程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4. 如果遇到对方以结婚为名义持续索要远超正常婚嫁合理范围的财物,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类违背公序良俗的诉求不会被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