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侣恋爱转账时,应对方要求备注“自愿赠与、无需返还”,觉得分手后对方就能合法占有钱款。今天结合新疆中院真实判例,讲清大额婚嫁转账的法律边界。
大家好,我是黄大壮
一、核心观点
1. 不能仅凭转账备注“自愿赠与”认定款项无需返还,法院会综合转账目的、金额、经济能力、聊天记录综合判定款项性质;
2. 以结婚为目的、用于婚房婚车筹备的大额转账,属于婚约彩礼/附解除条件赠与,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给付方有权主张返还;
3. 若转账人收入微薄,为凑钱卖房、借贷背负巨额债务,被动备注赠与,并非真实无偿赠与意思,该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
4.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持续以结婚为由索要大额资金,违背公序良俗与诚信原则,大额款项应当返还;
5. 女方主张全部款项为无偿赠与,却无法提交对应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刘强与王芳网恋相识,11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
交往期间,王芳多次主动提及买房、买车、装修等婚嫁事宜,持续催促刘强筹集大额资金。
刘强每月工资仅5000元,为达成结婚目的,变卖自有房产车辆、向亲友借款、网络贷款,持续向王芳转账,部分转账按对方要求备注“自愿赠与,无需返还”。2023年11月至2025年2月,累计转账141万余元。
高额借贷让刘强深陷催收、被起诉的债务危机,二人最终分手。2025年刘强起诉,要求王芳全额返还141万转账。
王芳庭审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主张全部转账都是刘强自愿赠与,不应返还。
三、法院判决结果
1.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转账属于婚约财产,“自愿赠与”备注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判令王芳返还刘强118万余元;
2. 王芳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五、法律逻辑
1. 转账备注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判断钱款性质不能只看文字备注,要结合全案事实。本案刘强收入微薄,为转账卖房借贷,高额资金明显超出日常恋爱开销,备注是为顺利推进婚事的被动妥协,并非发自内心无偿赠与,不产生免除返还义务的效力。
2. 大额婚嫁转账属于附条件赠与
全部转账围绕婚房、婚车等结婚需求产生,双方存在明确婚嫁合意,款项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附加条件的赠与。现二人分手、未登记结婚,赠与的核心条件无法实现,女方继续占有大额资金缺乏合法基础。
3.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女方主张141万全为无偿赠与,应当提交聊天记录、约定等证据佐证,但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男方完整提交转账记录、借贷凭证、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诉求获得法院采信。
4. 裁判兼顾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
女方以结婚为名义持续索要巨额资金,导致男方负债累累,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民法典禁止性规定。若支持女方全额占有款项,会助长借婚恋敛财行为,违背公平与诚信原则,因此法院酌情判令返还大部分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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