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催生了"恋爱打赏"这一特殊的财产流转模式。虚拟主播以恋爱、结婚为由诱导粉丝打赏,或编造事实索要转账,由此引发的纠纷频发。部分案件以民事赠与纠纷处理,部分案件则被认定为刑事诈骗——同属"打赏"行为,为何有时是民事纠纷,有时却升格为刑事犯罪?出罪与入罪的标准究竟划在哪里?
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它横跨民法典与刑法两个法域。民法典层面,打赏可能构成赠与、附条件赠与或不当得利;刑法层面,完全虚构事实骗取打赏可能构成诈骗罪。本文结合《刑法》第266条、《民法典》赠与合同及不当得利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及最新典型案例,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虚拟主播"恋爱打赏"的出罪入罪标准进行系统分析,以期为实务同仁提供参考。
打赏行为在民法典上的定性,是后续一切分析的起点。关于打赏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赠与说""服务对价说"两种主要观点。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打赏行为的核心特征是:观众将财产(通过购买虚拟货币转化为虚拟礼物)无偿转移给主播,主播接受。这一行为结构与"赠与"的文义高度吻合——观众并不因打赏获得等价的对价回报,打赏本质上是无偿的财产转移。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赠与合同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赠与人的意思自由——赠与人可以基于任何动机赠与财产,但法律赋予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的撤销权(第658条任意撤销权),以平衡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利益。打赏行为中,观众的打赏动机可能是欣赏主播才艺、建立社交关系或追求情感互动,但这些动机不影响打赏作为赠与的法律性质——赠与的动机与赠与的性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但需要注意,并非所有打赏都构成赠与。如果观众与主播之间存在明确的服务约定——如"打赏多少金额可以点歌""打赏多少可以连麦"——此时打赏具有对价性质,更接近服务合同的对价支付,而非赠与。实务中需要结合打赏时是否存在明确的服务约定来判断。
在虞城法院审理的席某男诉柳某女案中,法院认定席某男在直播平台对被告打赏"并非单纯基于欣赏被告的直播表演,而是基于两人私下的关系进行的赠与行为"——这一认定将打赏定性为赠与,是后续适用赠与撤销规则和不当得利返还规则的前提。
虚拟主播与粉丝之间的"恋爱"关系中,粉丝往往以结婚为目的进行大额转账或打赏。此类赠与能否要求返还,涉及民法典附条件赠与规则的适用。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附义务"的赠与意味着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同时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该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理解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条件是"双方结婚",如果结婚目的未实现,赠与失去法律基础,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1条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第5条、第6条分别规定了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等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虽然虚拟主播与粉丝之间的赠与不属传统"彩礼",但法释〔2024〕1号确立的"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目的未实现时可要求返还"的法理逻辑,对此类案件具有参照意义。
实务中,如果粉丝能够证明其转账或打赏系以结婚为目的(如双方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结婚计划、彩礼数额等),且结婚目的未实现,可主张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要求主播返还。但需要注意法释〔2024〕1号第3条的限缩——"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这意味着,小额的、日常的打赏难以主张返还,只有大额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才有返还空间。
当打赏行为既不构成可撤销的赠与,也不构成附条件赠与,但受赠人取得利益确实缺乏法律根据时,不当得利制度提供了民事救济的兜底路径。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985条进一步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在打赏纠纷中,前三个要件通常容易满足——主播取得打赏收益、粉丝受到财产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第四个要件——"没有法律根据"。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纠正不正常的财产变动,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打赏系基于观众的自愿赠与意思,且赠与行为有效(未受欺诈、未违背公序良俗),则主播取得利益具有法律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但如果打赏系基于主播的欺诈行为(如虚构身份、编造事实),观众的赠与意思存在瑕疵,赠与行为的效力可能被否定——此时主播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在席某男诉柳某女案中,法院认定打赏行为"实际上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大额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应属无效"。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主播取得打赏收益的"法律根据"即不复存在,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法院最终判令主播返还其所得利益(即扣除平台和公司分成后的实际收益18187.51元)。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虚构事实"是指编造不存在的事实,"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存在的事实。虚拟主播"恋爱打赏"案件中,欺骗行为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虚构身份(如冒充单身实则有配偶)、虚构情感(如假装恋爱实则无此意愿)、虚构事实(如编造家人生病、遭遇困难等借口索要转账)。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需要达到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程度。一般的夸大宣传、美化形象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只有当虚构的内容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决定性原因时,才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在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石小霞、白杨诈骗案中,石小霞与运营人员白杨"利用设置的虚假直播地点,吸引定位地点附近的'游客'刷礼物并添加微信好友,以与对方谈恋爱、约见面等为诱饵,持续诱骗对方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刷礼物"。法院认定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这里的关键在于:二人不仅虚构了恋爱意愿,还虚构了见面承诺,且实际上根本没有见面意图,纯粹的虚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虚拟主播涉案行为可分为两种类型,其入罪标准存在差异:
此类案件中,主播通过暧昧聊天、恋爱承诺等方式吸引粉丝打赏。入罪的关键在于主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如果主播确实有恋爱意愿(即使最终未兑现),打赏更接近赠与;如果主播从一开始就无恋爱意愿,纯粹以恋爱为幌子骗取打赏,则构成虚构事实。在石小霞案中,法院认定石小霞与白杨"相互配合,以线下见面、处对象……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打赏,关键事实是二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见面和处对象的意愿——这是纯粹的虚构。
此类案件中,主播编造家人生病、遭遇困难、需要周转等虚假事实,直接向粉丝索要转账。此类行为的入罪门槛较低——编造完全不存在的事实直接索要钱财,是典型的诈骗行为,与传统的电信诈骗在行为结构上没有本质区别。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诈骗罪的规范目的在于惩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类型二中,主播编造事实索要转账,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入罪没有争议。类型一中,主播以恋爱为由诱导打赏,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是否从一开始就无履行意愿、是否将打赏款用于个人挥霍而非所谓的"共同生活"、打赏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交往的范围。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核心要件,也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分水岭。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产作为自己所有物而支配的意思。在打赏场景中,如果主播通过提供直播服务获得打赏,其对打赏收益的占有具有合法基础(服务对价或赠与),不构成非法占有。但如果主播完全虚构事实骗取打赏,其对打赏收益的占有缺乏合法基础,构成非法占有。
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参考以下客观因素:
一是虚构程度。如果主播仅是对自身形象进行适度美化(如使用滤镜、夸大才艺),不构成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主播完全虚构身份、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如假冒单身、编造家人患病),则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基础较强。
二是款项用途。如果打赏款被主播用于正当用途(如改善直播设备、提升直播质量),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困难;如果打赏款被主播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打赏其他主播(如石小霞案中部分款项被用于"打赏其他主播"),非法占有目的较为明确。
三是是否提供对价。如果主播在获得打赏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直播服务或情感陪伴,打赏具有一定的对价性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困难;如果主播在获得打赏后立即消失、拉黑粉丝,未提供任何对价,非法占有目的较为明确。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分在于欺骗行为的程度和后果。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民事欺诈(《民法典》第148条)和刑事诈骗(第266条)都包含"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要素,但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刑事诈骗导致刑事追诉。区分的关键在于欺骗行为的程度:民事欺诈中,欺骗行为只是使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被害人仍有一定的判断空间;刑事诈骗中,欺骗行为完全控制了被害人的判断,使其丧失了自由意志。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民事欺诈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意思自治——被欺诈方可以撤销法律行为,恢复到未受欺诈的状态。刑事诈骗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严重侵害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两者的界限应当从欺骗行为的严重性、被害人的判断能力、财产损失的程度等维度综合判断。
在虚拟主播"恋爱打赏"场景中,如果主播仅是对自身形象进行适度美化,粉丝基于自身判断决定打赏,打赏行为更接近民事赠与——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大,也属于民事欺诈范畴,可通过撤销赠与或不当得利返还救济。但如果主播完全虚构身份、编造虚假事实,使粉丝完全丧失判断能力,打赏行为则可能升格为刑事诈骗。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被害人的打赏系完全自愿,不基于任何错误认识,即使主播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也不构成诈骗罪。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打赏平台的运营模式对打赏自愿性的判断有重要影响。在正常直播模式下,观众基于对直播表演的认可自愿打赏,打赏具有赠与性质——此时即使主播对自身形象有所美化,观众的打赏仍具有自愿性,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主播通过私下聊天、虚假承诺等方式诱导观众打赏,观众的打赏并非基于对直播表演的认可,而是基于对虚假承诺的信赖——此时打赏的"自愿性"存在瑕疵,可能构成诈骗罪中的"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的入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数额标准的设置目的在于将刑事追诉的范围限制在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小额打赏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打赏才可能进入刑事评价的视野。
在石小霞案中,二人合计骗取4人20万余元,达到"数额巨大"标准(3万元以上),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二审改判缓刑三年。该案表明,虚拟主播"恋爱打赏"案件的入罪数额标准与传统诈骗罪一致,不存在特殊标准。
石小霞、白杨诈骗案——以恋爱为名骗取打赏构成诈骗罪
案件来源: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2025年)
基本事实:2022年年底至2023年10月,石小霞(女主播)与运营人员白杨相互配合,利用设置的虚假直播地点,吸引定位地点附近的"游客"刷礼物并添加微信好友,以与对方谈恋爱、约见面等为诱饵,持续诱骗对方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刷礼物。二人合计骗取4人20万余元,其中被害人李某被打赏133094.3元、乔某被打赏48241.7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名被告向多名被害人退赃合计12万余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二审认为二人系接受公司管理的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辩护启示:本案是虚拟主播"恋爱打赏"构成诈骗罪的标杆案例。入罪的关键事实是:二人从一开始就无恋爱和见面意愿,纯粹以虚假承诺诱骗打赏——这构成了完整的诈骗链条(虚构事实→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取得财产)。二审改判缓刑的关键是从犯认定——二人系接受公司管理的员工,非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该案提示:此类案件即使数额达到"数额巨大",从犯+退赃+认罪认罚仍可争取缓刑。
案件来源:河南省虞城法院民事判决(2025年)
基本事实:席某男通过抖音平台认识女主播柳某女,在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用"星币"购买虚拟礼物赠与柳某女,两人在线上线下持续互动。柳某女所在公司出具的数据显示,柳某女作为主播分成星豆2273439个,按1000星豆=8元的提现比例,价值18187.51元。席某男妻子知晓后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打赏款。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席某男打赏系"基于两人私下的关系进行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实际上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大额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应属无效"。判令柳某女返还其所得利益18187.51元。
辩护启示:本案是打赏纠纷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典型案例。法院将打赏定性为赠与,再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赠与无效,最后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规则判令主播返还实际所得利益。该案的启示是:并非所有"恋爱打赏"都构成刑事诈骗——如果主播不存在完全虚构事实的行为,打赏更适宜通过民事赠与撤销或不当得利返还的路径解决。返还金额以主播实际所得利益为限,而非观众充值总额。
综合以上分析,虚拟主播"恋爱打赏"的出罪入罪标准可归纳为三个层次:
如果主播完全虚构身份、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如假冒单身、编造家人患病、虚构见面承诺),使粉丝完全丧失判断能力并基于错误认识打赏,且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构成诈骗罪。典型如石小霞案——虚假直播地点+虚假恋爱承诺+虚假见面约定,构成完整的诈骗链条。
如果主播与粉丝之间存在真实的恋爱关系(即使最终未结婚),粉丝以结婚为目的进行大额转账或打赏,结婚目的未实现的,可主张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要求返还。参照法释〔2024〕1号的法理逻辑,返还范围限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不包括日常消费性支出和小额礼物。
如果主播不存在完全虚构事实的行为,但打赏行为因其他原因缺乏法律根据(如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可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规则寻求救济。返还金额以主播实际所得利益为限,而非观众充值总额——这一点在席某男案中得到了明确。
欺骗行为的虚构程度。完全虚构→刑事诈骗;部分夸大但存在真实关系→民事赠与撤销/附条件返还;无欺骗但赠与效力存在瑕疵→不当得利返还。
虚拟主播"恋爱打赏"纠纷的出罪入罪标准,本质上是刑法与民法典的衔接问题。诈骗罪规制的是完全虚构事实骗取财产的严重违法行为,民法典赠与规则和不当得利制度规制的是打赏行为的效力瑕疵和财产返还。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首先判断欺骗行为的虚构程度——是完全虚构还是部分夸大,再根据虚构程度选择刑事辩护或民事维权的路径。在维护法律尊严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始终是法律人的立足点。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任意撤销权)、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典型案例来源:
1.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小霞、白杨诈骗案(2025年二审刑事判决)
2.河南省虞城法院席某男诉柳某女打赏返还案(2025年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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