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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能否全部认定为借款要求返还?

  • 2026-10-29 01:00:34
【每日普法】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能否全部认定为借款要求返还?

热恋时转账不计较,分手后对账闹纠纷

情侣恋爱期间频繁相互转账,

没有备注、没有借条,

一旦感情破裂,

转账款项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

分手后能否全额追回?

01
案情简介

范某某在恋爱期间累计向张某某转账十余笔,合计金额116600元,所有转账均未备注款项性质。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对交往期间的经济账目进行核对清算,张某某自愿向范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金额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范某某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主张全部转账116600元均为借款,要求张某某全额返还。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具有明显的情感依附属性,在无明确借贷合意的情况下,通常应认定为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性支出或赠与性花销,不因单笔金额较大就自然转化为借款。张某某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该行为系双方对前期经济往来的最终确认,明确了张某某自愿偿还的金额,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据此,法院认定,除借条所确认的50000元外,范某某主张的其余转账款项,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借贷合意,不应认定为借款,范某某无权要求返还。张某某应按借条约定,向范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

03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赠与、日常花销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今日法律知识问答

【提问】恋爱期间男子频繁向女友发送 520、1314 等特殊寓意金额红包,二人分手后男子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全部转账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只要有转账记录,女方就必须全额返还

B. 520、1314 类特殊金额红包属于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男方无权要求返还C. 只要双方分手,所有恋爱转账都应当返还D. 金额超过千元就属于借款,女方需要返还

【答案】B

【解析】520、1314、999 这类数字自带表白、示爱的特殊含义,情侣在节日、日常相处中转这类金额,法律上默认是一方为增进感情自愿送出的无偿赠与。

在此提醒大家,一方面,恋爱期间大额资金往来,务必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借条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另一方面,分手后的对账结算凭证,是区分赠与与借款的关键依据,应妥善保管。只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才能避免亲密关系中的财产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汶上法院、山东高法

编辑、校对:李诗奕

一审:李诗奕

二审:卢丹萍

终审: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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