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4个月转账24万,分手后能要回吗?
以结婚为饵、以分手相威胁,四个月支出24万——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二娃(男,化名)与翠花(女,化名)相识,4月见面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然而,这段恋情仅维持了短短4个月便宣告终结。
恋爱期间,翠花多次以各种理由向二娃索要财物,一旦二娃不愿意,就以 “就这样不用再联系” 、 “没有买我不会见你” 等话语相威胁。从几十元的小商品到上万元的金饰、手机,短短4个月内,二娃为翠花支出的款项竟高达245,589.33元。
二娃年收入仅七八万元,而翠花年收入约十二万元,收入远高于二娃。在二娃经济能力被榨干后,翠花便提出分手并拉黑了联系方式。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娃在恋爱期间给付翠花的财物,应当区分两种性质:
✅ 应予返还的大额财物(合计131,595.71元)
包括:见面礼35,000元、电烤箱20,300元、其他电器20,047.87元,以及给翠花父母的见面礼物——金手镯、金吊坠(价值31,998.92元)、金手链(10,000元)、茅台酒(8,950元)、扫地机器人(5,298.92元)等。
法院认定这些款项单笔金额较大,远超二娃收入和消费水平,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应予返还。
❌ 不予返还的小额财物(合计11万余元)
包括:苹果手机9,877元、生日转账15,314元,以及大量单笔金额小的生活用品、化妆品等消费。
法院认定这些属于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一般性赠与,不予支持返还。
最终判决:翠花返还二娃购物款131,595.71元。
律师说法
一、一般性赠与 vs 附条件赠与
恋爱期间男女互赠财物,法律上如何认定?关键在于区分两种情况:
一般性赠与:为培养感情的小额转账、日常消费、节日礼物等,属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一旦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法定情形不得撤销。
附条件赠与: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虽然双方没有明示,但都明白这种馈赠暗含了将来确定恋爱关系或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当恋爱关系或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当返还。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红线
本案中,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作为判决依据之一。
实践中,一方以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为目的,不断以结婚为先决条件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本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如何判断是否应当返还?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几个维度综合判断:
律师提示
💡 给恋爱中的你几点建议:
1.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恋爱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任何一方的单方面索取或单方面收受,都偏离了恋爱的正确途径。
2. 大额财物往来要留痕
恋爱期间的大额经济往来应保存完整凭证,明确款项性质。转账时可备注用途,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3. 警惕“以爱之名”的索取
如果对方频繁以“不买就分手”“买了才见面”等方式施压索取财物,需要提高警惕——这可能已偏离正常恋爱范畴。
4. 分手后理性维权
如遇类似情况,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需注意区分哪些财物可能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而无法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