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春,小杨与周某正处于恋爱期。周某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购车贷款,便提出以小杨名义办理贷款,并承诺由自己负责全部还款。出于信任,小杨同意办理了10万元、36个月期限的车辆贷款。涉案车辆登记在小杨名下,但自始至终由周某实际占有并使用。
贷款发放后的前14个月,周某一直按约还款。但后来周某却停止了偿还贷款,并与小杨分手失去联系。为避免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小杨只能自行筹措资金,将剩余贷款全部结清,共垫付7万余元。因联系不上周某,无法催要贷款,小杨只好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依法审查了双方聊天记录、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等证据,明确了由周某承担贷款还款义务的约定。为防止周某转移财产,法官依法指导小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依法对涉案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固定案件财产线索。
庭审中,被告周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周某返还小杨垫付的7万余元贷款。判决生效后,周某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扣押了涉案车辆,最终兑现了小杨的胜诉权益。